2020年8月12日,《中国自然资源报》刊发的盛廷律所潘金忠律师、龚鹏菲律师的署名文章《矿产资源被压覆 引发纠纷怎解决》。文章不长,但提出了三个当时没有答案的问题,并给出一个明确的制度建议:建立压覆矿产资源争议行政裁决解决机制。

一、什么是压覆矿产资源?
一条高速公路要穿越矿区,一条输气管道要从采矿权范围内经过。地上要建设、地下要采矿,两个依法取得的权利在同一片空间里撞了车,这就是“压覆矿产资源”。
通常指公路、铁路、石油天然气管道、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占地与已设置矿业权的矿产资源重叠,致使无法继续勘查开采,或虽可部分开采但已受实质影响。后果很直接:勘查投资、已建开采设施面临废弃,已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无从回收,矿业权甚至被核减储量或提前收回。
纠纷就此产生。建设单位认为自己依法获批、服务公共利益;矿业权人认为自己的用益物权被实实在在地“压”掉了。赔不赔、按什么性质赔、赔多少、由谁来定,过去长期没有统一答案。
二、2020年,一篇给出制度方案的文章
彼时,压覆矿产资源纠纷正处于高发期,而制度供给明显滞后。2020年8月12日,《中国自然资源报》刊发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潘金忠律师、龚鹏菲律师的署名文章《矿产资源被压覆 引发纠纷怎解决》,在这篇文章中,两位律师立足大量办案实践,把当时压覆纠纷的症结拆成了三层:

性质之争。压覆究竟是民事侵权,还是公法上的用途管制?有法院认为应由行政机关作出补偿决定、走行政诉讼;也有法院认为项目经依法批准、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不宜认定为侵权”。
标准之争。补偿范围判法不一,从仅赔直接损失,到计入投资利润、按矿业权整体价值比例计算预期收益,同案不同判并不鲜见;而行政侧规范性文件只认“直接损失”。
程序之缺。两位律师直指核心:“就协商、协调仍不能解决争议的,无论是《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还是其他行政法规、规章,都未进行制度或程序设计。”
潘金忠、龚鹏菲两位律师据此提出可操作的建议:公法层面,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与补偿制度,由有权人民政府批准自然资源部门作出收回决定并予以补偿;补偿关系层面,由审批机关先行协调,协调不成作出裁决,兼顾协商空间与纠纷的统一解决。
落到方案上,盛廷律师建议:建立压覆矿产资源争议行政裁决解决机制:由压覆审批机关先行协调,协调不成作出行政裁决,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亦可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由政府作出收回决定并予以补偿。既给双方留出协商空间,又避免行政收回的刚性效果。
各项建议都对应现实中的办案难点,具有明确的落地可行性,其根基来自盛廷律师长期办理征收拆迁与行政争议案件积累的一线经验。
三、六年后,当年的判断被立法与司法正面回应
2024年11月8日修订通过、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矿产资源法》,是这部法律三十多年来第一次全面修订。其第三十二条明确:建设项目确需压覆已设置矿业权的矿产资源、对矿业权行使造成直接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压覆前与矿业权人协商,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避免、减少压覆,建设单位在论证阶段即须查询矿产资源分布与矿业权设置情况;战略性矿产资源原则上不得压覆。
2026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2号),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正面回应了当年的“性质之争”: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涉及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需要压覆审批的已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或者不需要压覆审批的已依法履行项目审批(核准)、规划许可等手续,建设单位未与矿业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即压覆矿产资源的,不构成侵权,但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统一了补偿范围,即被压覆矿产资源相应的已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勘查投资、已建开采设施投入及其利息、搬迁相应设施费用等。法律、行政法规对补偿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6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39号)施行,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确需压覆的应与矿业权人协商并给予公平合理补偿,并对矿业权出让、勘查开采许可、矿区生态修复作出细化;自然资源部印发的《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2026年6月24日印发施行,同时废止旧的国土资发〔2010〕137号),把查询服务、审批层级与补偿范围落到操作层面。
从“直接损失”到“公平、合理的补偿”,从“是否侵权”各执一词到统一裁判规则,从“协商不成无路可走”到法定协商前置、司法规则兜底,当年那篇文章的三个判断,逐一得到立法与司法的正面回应。新法还首次设立矿区生态修复专章、将战略性矿产资源写入法律,压覆制度由此被置于资源安全与生态保护的更大框架之中。
四、结语:专业判断力的来源
一条专业判断能与立法方向吻合,靠的不是偶然的预见,而是大量实务。
盛廷律师长期扎根土地、矿产资源与行政争议一线,办理了大量建设项目与矿业权冲突案件。正因为在谈判桌、评估报告、行政复议和法庭上反复见过争议如何产生、在哪一步卡住,两位律师才能准确识别制度空白,并给出可直接落地的方案:谁作出决定、走什么程序、不服向哪里救济,每一环都能嵌入当时的行政与司法体系,不是坐而论道的概念推演。我们对矿产资源压覆的研究,从公法与私法的交叉定性,到补偿范围、评估规则、生态修复义务与压覆责任的切分,始终跟着规则演进持续跟踪,而非止步于法条表面。
盛廷的专业判断建立在长期实务积累与立法研究之上。压覆纠纷的本质,是公共利益项目建设与企业、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之间的平衡。规则越是明确,越需要专业力量把条文转化为可行方案。盛廷愿以长期办案积累与立法研究能力,为相关企业提供稳健、务实的法律支持。
我们始终认为,律师对客户的最大价值,不只是解决已经发生的纠纷,更在于在规则尚未成型时,就能判断规则将向何处去。这正是本所在矿产资源、土地与自然资源领域持续投入研究能力的原因。
规则的价值最终落在个案权益。盛廷将持续以“办案、研究、立法建言”相结合的方式,跟踪《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的落地细则,为矿业权人、建设单位与相关当事人提供经得起规则检验的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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