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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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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拟”征收三同步安置补偿协议,是真有前提还是假协议?
已被浏览1195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0/06/17


毕文强:刘律师你怎么认为?你认为这个协议是不是已经生效了?


刘春龙:他是这样的,前期我们对各地做的那个征地批复,做的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过程当中,我们看到政府提交的材料当中,好多就是在上报卷宗的时候,已经跟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达成了对于土地补偿的一个协议,甚至把钱提前就拨给了村委会了,只是这个钱还没到村民手中,


刚才潘律师哪个逻辑,你在没有征收,你跟村委会达成这个协议也不行,是不是?你土地那也是一个土地补偿协议。所以说但是前期实物操作当中确实存在,它已经推行这个过程当中了,这一回实际上就是把前期政府的习惯性做法给予认可了,就是你在前期征收的时候,在申请之后之前就必须用做到这一部分,你没有达成协议的,你就做出特别文件去做说明,作为你申请征收文件的一部分。这里头就涉及到实施条例的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当中其中有一条,就是没有达成协议的这些个东西,征收可以做出征收补偿决定的,也就是说他在申请之前他可以做征收补偿决定。


潘金忠:刘律师,刚才你说的实践过程中是否存在在征地批复之前就已跟村集体签订了这个土地补偿这样的一个惯例也好或者制度性规定也好。


我不认同这个事情

首先的问题按正常的法律程序推进来说,那么肯定是发布征地公告就拿到了征地批复,发布征地这个公告,哪怕当日签订这个补偿协议,这才是一个正儿八经,一个程序性的一个问题。从制度设计上来并不存在。如你所说的,之前在征地批复之前就存在这样的一个签订协议,这是第一个问题。


刘春龙:我说的是实务


潘金忠:第二问题,从实务角度来说这种情形存在,有个别的是合法性存在,原因是什么?原因是这个早在2003年,包括2011年,这个原来的国土部也推行过相应的一些这个制度性改革,也授权过部分地方政府,在实施土地征收过程中:边土地调查边报卷边实施的这样的一个试点性的一个办法。


毕文强:三同步


潘金忠:对啊!所以说这个样的一个试点区域确实存在,在征地报批过程中就已经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同时拿这样的一个协议是作为征地批复报卷的一种材料,但这个事儿一定是在试点的地方出现过,实践的这样的一个做法,所以说这个绝对不是普遍的,


如果没有这个试点话,也不是合法的。


毕文强:刚才刘律师说了一个实际情况和一个这个法律状态,我觉的这个事情很有意思,我们在重新梳理一下,就是这个补偿协议,它作为这个生效的前提条件,是不是必须有征收公告,你理解肯定是这样的。


潘金忠:我认为它不是一个简单的民事协议,它是一个行政协议。


毕文强:行政协议的一个前提得有一个合法的行政行为。


潘金忠:合法的行政行为,如果我反向推导这个问题,如果从立法上认为这个协议在不经过征地批复的或者征收这个的公告的这种情况之下就生效的话,那么所谓的我们所说的这样的征地制度本身来说,它也有这样的一个基础,评价的基础


毕文强:这个问题就来了,我想提前预测一下刘律师的意思,刘律师刚才讲的是什么呢?就是说他也认可在实务当中就已经出现了这种情况了,就是征收方和村委会已经签了,这个协议我们先不讨论它合法不合法,有效不有效的问题,它实际是存在的,这是第一点。

第二,确实老法实施的过程中,它就是这样操作的,能这样理解吗?


潘金忠:我不是这么理解的,实践当中有这种情形,如果有这种情形不是在试点地区,那一定是违法的;如果在试点地区的话,那这种情况,这种情形至少是合规的。


毕文强:刘律师是怎么看待这个问题的?


刘春龙:就是这个新《土地法》修改的问题,其实新土地法修改它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这个程序集中在它的六十三条,六十三条总共分的时候是六款,其中一个就是说,先说对集体土地征收这一块它可能不是六十三条,它的范围已经缩小了,因为什么呢?因为有一部分是不需要征收集体土地就可以搞建设了,对吧,因为它可以上市流转。


毕文强:可以流转了,同地同价。


刘春龙:有一部分是不需要使用的了,那么需要征收为国有土地的那是条件已经严格限制住了,这是一个。

另外一个征地方案下来以后,要经县级以上政府实施,这是它的第一款,那么第二款就是拟征收,这个过程中就是要达成协议,也就是说你必须经过多数人,从程序上来说是你需要多数人同意,只有少说人不同意的,这个连听证会都不给你举行。


毕文强:这是一个很大的变化。


刘春龙:在拟征收过程中,征收补偿方案这一块儿,对于被征收村民多数不同意提出不同的意见的,自然资源部门才给你召开听证会,过去是有几个人提出来就可以开听证会,现在是多数,这是一个。

另外一个,法律条款规定的是你这是拟征收过程中,只有达到了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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