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龙:过去几个人提出来就可以开听证会,现在是多数;另外一个法律条款规定的是,你这是拟征收过程中,你只有达到了补偿协议或者被把不能达成协议的作为参考文件才能申请,那么也就是涉及到你在申请批复以前,这个达成这个协议的效力问题落实到这一点。
潘金忠:对呀!
刘春龙:我觉得这个东西,达成协议是一个附条件的协议。因为它是以征收最后征收,也就是说征收批复下来以后才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那么实施过程中你签约达成协议了,批准下来组织实施,才能拨钱,才能给钱,否则的话你的钱从哪里来啊?我们说征收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钱来自于财政,对吧,来自于财政拨款,所以专项拨款是经过当地人大专项审核的,这个钱来源从哪来,就是属于征收,那么没有征收文件你是不能付的,它是一个附条件的协议。这个附条件就是正式征收决定批复下来以后,我才去实施我那个行为。
毕文强:那就殊途同归了,你们谈的一致了。
刘春龙:不对啊!他先期达成协议了,我征收文件下来以后,你这些个人,你就达成协议的这个人,你在想提异议都没的讲了。
潘金忠:这样啊,首先一个问题,这就是《合同法》理论的附条件也好,还是附期限也好,就是已经成立,但未生效这种学理上的理解,所以我刚才说的跟你说的没有问题的。
刘春龙:生效
潘金忠:不生效
刘春龙:生效,但是附条件实施。
潘金忠:条件未成就是不生效。
毕文强:刘律师认为是已经生效的附条件合同,你认为是尚未生效的附条件的合同。
潘金忠:我认为这个是一个附条件生效的这样一个民事协议,也就是说合同自签订之日起,这个成立。但从征地的审批文件以及市县人民政府发布公告之后条件成就才生效。可能从两方面去考虑这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呢,从行政协议和民事合同关系上来说,它毕竟还是需要与民事合同法律关系需要支撑的,那么从这个支撑角度上来说,在合同中附带条件的其本质上来说,从效力而言这就是一种效力尚未确定的,效力待定的这样一种状态,这个条件成就之后,效力才产生和这个协议的效力才产生,才能达到履行的这样的一个这个法律状态,这是从这个民事的《合同法》理论角度来说。
但是这样一个行政协议也极具有这样的一个行政色彩的,行政色彩的,那这个角度上来说呢,我认为无论是作为征地这个协议也好,还是征地之前的这个协议也好,那么作为行政行为,一定有具体的行政行为,生效具体行政行为作为一个前提条件的,这样才能产生这个行政行为,对于民事主体行政相对人,有这样约束力的问题,那么对于这样一份协议,作为行政协议来看,那么它的上位的一个效力的行政行为,从哪里产生,我认为是从这个征地批复,
毕文强:征地公告
潘金忠:经过审核,经过审批,然后有这个市县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这时候前期的这个征地行为或征地审批行为才能使这个征地协议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所以说无论是从民事法律还是从行政法律的这个理论的这个逻辑上来看,我们认为前期所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自然是缺乏效力的,她的效力一定是待定的。
毕文强:刘律师怎么看?
刘春龙:我对这个观点,对这个事儿我有我自己的看法,我觉的政府在征收的时候,因为他的前提是符合四规划一计划的,也就是说在拟征收每片集体土地之前,都是纳入当年的国民经济发展计划,这个计划轻易是不能动的,所以即便是拟征收也是有前提依据的,这就是我说的第一个问题,
其二:我举一个反例,首先我确实认为这个协议是拟征收过程中签订的这个补偿协议应当是有效的,国土资源部发布的那个《土地法》实施条例的那个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当中说对无法达成协议的要作出补偿协议,前边大伙签了协议,后边你不签协议,我要做补偿决定。假如说这个补偿协议是效力待定的,那么你如何对不要签订协议的那些个人做补偿决定?要知道补偿决定是一个政府行政行为。
潘金忠:这个问题我来打断一下,条例当中所涉及到解决土地征收两种方式,第一种签订补偿协议,第二种方式是协商不成的这个作出补偿决定。但是补偿决定的一个问题,这个涉及到一个问题,这个条文它的立法的意思,我的认为。
毕文强:就是说从程序上并没有说立即做出。
潘金忠:对,从程序上来说,并不是说你没有达成协议,我一定会在报批之前就做出这个补偿决定,有可能是在报批之后再做。
毕文强:唉,这又是一个问题。
潘金忠:所以说这个问题,这个条款的规定是解决了达成协议和不达成协议的两种解决途径,而不是在土地征收公告之前,必须要做的两种程序,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呢,对于这样的一个作出补偿决定的这个程序性设计以及在什么阶段做出这样的一个程序,我觉的这个事儿是需要先行理解。
毕文强:潘律师提的这点很重要,刘律师你可以接着这个来继续讲。
刘春龙:延续你刚才的话题。就是现在涉及到一个标准的问题,举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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