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十一条规定: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天津的胡先生却因为上学原因户口迁出过,就不被村里认可了,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胡先生出生于天津长于天津,是本村的村民。2008年,因为上学原因将户口迁入到“学校”所在地,毕业之后,又把户口迁回到了村里,被登记成本村的非农户口,和本村保持着密切的关系。
2015年,胡先生所在的村子启动拆迁,补偿安置上明确,本村人可以享受10万元养老津贴和30平米安置房。可到胡先生这里,村里却说他是本村的“非农户口”拒绝给他分配。正当胡先生困惑的时候,他了解到土地征收的相关法定程序和补偿内容的制定及发放。但是他作为本村村民,却什么公告也没见到,什么程序都没有参与。胡先生怀疑到了征收方的合法性,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与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取得联系。
2025年7月,律所指派路梦瑶律师以及主任助理田银平和叶静前往天津。在现场,路律师结合胡先生的情况为他讲解了关于征收的法定程序和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应享受的待遇。胡先生认可律师的分析,决定委托盛廷律师代理自己的案件。
我们期待通过专业法律工作,帮胡先生厘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关键问题,揪出拆迁程序中的违法点,推动合法合理的补偿安置方案落地,全力以赴、尽职尽责地维护胡先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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