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权益的认定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明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需以户为单位,结合户籍、居住情况等综合认定,保障被征收人合法居住权益,不得随意剥夺符合条件人员的安置资格。
上海村民陆女士的遭遇却与上述法律要求相悖。陆女士与丈夫、孩子等5人组成家庭户,户籍登记在婆家。婆家拥有一处合法产权房屋(登记在陆女士公公名下),公公去世后房屋由丈夫继承。2004年,陆女士及孩子因娘家拆迁,按人口标准各获得30平方米安置面积,安置房登记了陆女士、丈夫及孩子三人名字,后续户籍迁至婆家。
2018年,陆女士婆家所在区域启动拆迁,其丈夫与征收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将自身、姐姐及父亲的房屋统一纳入补偿范围,协议签订后房屋被全部拆除,陆女士一家获得190余万元货币补偿,但未持有协议原件。2022年回迁房分配时,征收方仅向陆女士的婆婆、丈夫(2024年离世)及已故公公分配90平方米安置房(按3人、每人30平方米核算),以陆女士及孩子在娘家拆迁已享受过安置为由,拒绝给予二人安置名额,陆女士认为征收方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她与北京市盛廷律师取得联系。
盛廷律师分析认为,征收方的做法似乎存在诸多不合理的地方,还可能侵犯了陆女士母子的合法权益。首先,“一次安置就终身无资格”的说法站不住脚。陆女士和孩子当初在娘家享受安置,是因为当时户口在娘家,对应的是娘家的拆迁项目;后来户口迁到婆家,成为婆家家庭户的一员,婆家拆迁时自然该按现有户籍和家庭情况核算安置名额,“一刀切”认定安置资格是否合法有待商榷。其次,补偿协议签完就被收走,没给陆女士一家原件,这让他们没法清楚地知道协议里的具体约定,后续维权也少了关键依据。再次,安置分配得保障全家人的居住需求,现在少了陆女士和孩子的份额,明显没有考虑到家庭实际居住情况,是否满足“拆迁后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基本要求,有待律师调查考证。
听完盛廷律师的分析,为争取合法安置房资格及合理补偿,陆女士决定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维权。后续,律师将通过核查拆迁补偿方案、协议合法性、安置资格认定依据等法律途径,厘清案件事实,纠正不当行政行为,助力陆女士维护自身及孩子的合法安置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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