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必须依法公平确定,不得低于征地批准时当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同一项目、同一批次征地应当适用统一的补偿标准,不得因人为因素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差别对待。同时,征收方必须先依法取得征地批文并履行公告、协商等法定程序,足额支付补偿款,严禁先占后征、低标准补偿侵害农民权益。
山东某村的蒋先生在村里有3.24亩承包地,2014年被征收方占用,当时对方没有征地批文,只是按每亩每年1500元支付租金。后来蒋先生通过自行调查得知,对方在2016年和2019年才先后取得该地块的征地手续,目前土地已被用作某建材公司的生产用地。2025年8月,村里通知要发放征地补偿款,征收方却按照2014年的老标准,每亩只给5.3万元。而蒋先生了解到,该地块现在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已经是每亩7万元,同村其他被征地户拿到的也是每亩7万元的补偿。
自家的3.24亩地是全家主要的生产资料,地被征收后彻底失去了土地,也没有被纳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面对征收方给出的明显低于现行地价的补偿标准,蒋先生多次交涉无果,决定寻求法律帮助,找到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盛廷律师初步分析认为,本案存在三个核心问题:第一,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按征地批准时的区片地价执行,征收方沿用2014年的老标准缺乏法律依据,且与现行区片地价存在明显差额;第二,同一地块、同一项目却对部分被征地人适用不同补偿标准,涉嫌违反公平补偿原则,实质上是差别对待;第三,案涉地块2014年即被占用,当时并未取得征地批文,涉嫌构成未批先占的程序违法,相关公告、协商程序是否完备也需要进一步核查。
在充分了解代理风险后,蒋先生认可律师的专业方案,正式委托盛廷律师事务所全权代理此案。目前相关法律程序已经启动,律师将全面调查征地批文、补偿方案、区片地价文件等关键材料,依法通过申请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或诉讼等途径,全力为蒋先生争取到公平合理的征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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