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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入公告 | 买同村房住了40年,拆迁原房主反悔少给20平?山东村民委托律师维权
已被浏览15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6-05-28

同村村民之间的合法宅基地房屋买卖受法律保护,拆迁安置权益应当归实际长期居住的权利人所有,原出卖人无权侵占全部安置利益。


山东某地的孙先生兄弟家,1982年爷爷从同村村民处购买宅基地房屋,有书面买卖协议和分家协议明确该房屋归父亲所有,全家已实际居住四十余年。1996年办理宅基地证时,该房屋仍登记在原房主名下,证件长期由村委会保管,2007年全家才拿到产权证。 2017年案涉房屋纳入拆迁范围,孙先生的母亲作为实际居住人签订了补偿协议,当时经村委会协调,原房主家同意分给孙家40平安置房,孙家当时认可该方案。结果2025年选房时原房主单方反悔,只愿意分给孙家20平,而原房主家已经领取了140余平安置房及17平货币补偿,多次协商都没有结果。


孙先生兄弟认为自家作为房屋实际所有人,理应享有对应拆迁权益,为了维护合法权益,他们找到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盛廷律师初步分析认为:一是1982年的同村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孙家已实际居住数十年,是案涉房屋的实际权利人,有权获得对应拆迁安置利益;二是宅基地证虽登记在原房主名下,但不影响实际房屋所有权的认定;三是经村委会协调达成的40平安置约定合法有效,原房主单方反悔缺乏法律依据,其占有大部分安置权益的行为侵害了孙家的合法财产权。


在充分了解代理风险后,孙先生兄弟认可律师的专业分析,正式委托盛廷律师团队全权代理本案。目前相关法律程序已启动,律师将全面核查房屋买卖协议效力、拆迁安置资料及补偿发放记录,依法为当事人争取应得的安置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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