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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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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入公告 | 签了安置协议12年,还没落实房子的问题,过渡费也停了?河北村民委托律师维权
已被浏览22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6-06-08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征收方应当严格依约履行,按时交付安置房并足额支付临时安置费。长期不履行协议义务,导致被征收人居住权益严重受损的,被征收人有权依法主张变更补偿方式或追究违约责任。


河北王先生的祖父名下有一处宅基地,位于征收范围内。2013年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选择了产权置换250多平方米安置房,约定临时安置费按18个月一次性支付。然而协议签订后,安置房迟迟没有落实。王先生申请复议后经法院调解,2018年征收方才开始支付临时安置费,但2025年9月起再次停发。如今12年过去,安置房仍无着落,临时安置费也处于拖欠状态,而此时,周边房地产市场价格已经上涨至一万元左右。


王先生多次找街道办沟通都未能解决问题,为了拿回应得的安置房或公平的货币补偿,他找到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盛廷律师初步分析认为,本案存在以下核心问题:一是征收方签订协议后长期不履行安置房交付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二是临时安置费无故停发,严重侵害被征收人的基本居住权益;三是鉴于安置房12年无法落实、周边房价已大幅上涨,原货币补偿标准已严重偏离实际,王先生有权主张变更补偿方式,要求按现行市场价格重新评估并一次性货币补偿。


在充分了解代理风险后,王先生认可律师的专业分析,正式委托盛廷律师事务所全权代理此案。目前律师已启动法律程序,将全面核查征收协议履行情况,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等途径,全力为王先生争取合理合法的安置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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