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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入公告 | 江苏退圩还湖补偿案:每亩补偿3000元,江苏养殖户:户口外迁,就不给上社保?
已被浏览19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6-06-22

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当依法给予公平补偿,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同类土地的区片综合地价,并依法为被征收人办理社会保障,不得以户籍不在当地为由剥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权益。

 

江苏某地靠洪泽湖而居的李先生一家,祖辈都是土著渔民。上世纪90年代,国家鼓励走水路奔小康,当时全家承包了30亩水域从事螃蟹养殖,虽然没有办理正式承包手续,但持有水产养殖档案信息卡,每年按时向相关部门缴纳费用,已连续经营二十余年。

 

2024年,因退圩还湖生态治理工程,相关单位通知李先生一家撤退,给出的补偿标准是每亩3000元,依据的竟是2009年颁布的老办法。更让他们无法接受的是,因为早年就学全家户口外迁,对方以此为由拒绝给他们办理失地社会保障,而其他户籍在村的养殖户却都有社保。李先生一家没有签订任何补偿协议,2025年11月养殖设施却被直接拆除。

 

李先生多次交涉都没有结果,为了争取公平合理的补偿和应有的社会保障,他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介入维权。

 

盛廷律师初步分析认为,本案存在以下核心问题:


一是补偿标准每亩3000元明显过低,且依据的是2009年早已滞后的补偿办法,不能反映当前实际经济价值;

二是李先生一家持有合法养殖档案信息卡、长期实际经营,属于合法养殖使用权人,征收方不能以承包手续不完善为由拒绝给予公平补偿;

三是退圩还湖属于收回国有渔业水域使用权的征收行为,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为被征收人办理社会保障,以户籍不在当地为由拒绝办理缺乏法律依据;

四是在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直接拆除养殖设施,涉嫌程序违法。

 

在充分了解代理风险后,李先生正式委托盛廷律师事务所全权代理此案。目前律师已启动法律程序,将全面核查退圩还湖工程的批复文件、补偿方案的合法性及案涉水域所有权归属,依法通过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或诉讼等途径,全力为李先生争取提高补偿标准并落实社会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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