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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齐河县厂房拆迁补偿案件研讨会(2019年第12期)
已被浏览3534次 作者:林玲 更新时间:2020-05-26
关键词 案件研讨会

2019年5月24日下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就“山东省齐河县王先生征收补偿安置案”一案召开研讨会,这也是盛廷律师事务所2019年第十二次案件研讨会。


山东省齐河县厂房拆迁补偿案件研讨会


本次案件研讨会由项目团队承办,毕文强主任主持,马娜等律师及团队全体律师助理参加案件研讨。 


山东省齐河县厂房拆迁补偿案件研讨会


基本案情如下:


1988年起,大魏村委会将原蜂窝厂的土地及敞篷5间、平房3间租赁给王先生,租赁期间王先生曾进行经营活动。2003年9月1日,王先生就部分房屋办理房屋所有权证。2007年4月10日,齐河县二号地块房屋征收拆迁指挥部作出《关于齐河县二号地块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该方案认定王先生的房屋位于拆迁范围内。2017年4月17日,王先生与晏城街道办、齐河县二号地块房屋征收拆迁指挥部签订《齐河县二号地块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同日,王先生自行拆除房屋。


签订补偿协议后一年内,相关单位没有履行该协议。2018年5月17日,王先生提起诉讼,要求晏城街道办和齐河县政府履行房屋补偿安置协议。诉讼过程中,晏城街道办与齐河县二号地块房屋征收拆迁指挥部于2018年7月16日共同作出《关于解除王传贵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决定》,解除了2017年4月17日与王先生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王先生不服该解除决定,以晏城街道办与齐河县二号地块房屋征收拆迁指挥部为被告向齐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王先生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撤回起诉。2018年10月8日,王先生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齐河县晏城街道办和齐河县人民政府单方解除协议违法,撤销二者于2018年7月16日作出的《关于解除王传贵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决定》。2018年12月27日,法院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王先生现已上诉到高院。


随后,毕文强主任就案件事实方面,询问了房屋拆除情况、街道办和政府解除协议的时间、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内容等问题,将案件事实部分进一步梳理清楚。接下来就案件争议焦点,解除合同是否合法,大家进行了充分讨论,提供了不同的思路。


毕文强律师


结合案情、围绕争议焦点,与会人员表达了如下承办思路。

  • 第一,查阅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的适用条件及解除条件;

  • 第二,分析租赁土地合同中是否适用地随房走等规定;

  • 第三,一方已经履行合同的基础上解除合同的救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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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毕文强主任结合具体案情以及会议讨论,综合律师们的意见和思路,并结合自身多年办案经验,为案件后续承办进行了指导。至此,此次研讨会圆满结束。


盛廷开放日公告:


盛廷研讨会开放日现已全面展开,全国各地被拆迁人或对案件感兴趣的朋友皆可报名参加。参与者可在真实案例中深入律师办案细节,学习拆迁知识,目睹律师风采!


盛廷研讨会,欢迎大家踊跃报名参与!(有意者请私信报名,留下您的联系方式和姓名,我们会尽快与您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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