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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只给货币补偿,剥夺被征收人选择权?盛廷律师介入
已被浏览800次 更新时间:2022-05-29
关键词 房屋征收

根据相关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式至少有两种,一种是货币补偿,另一种则是产权置换,被征收人应当享有选择权。

 

湖北十堰的张先生就遇到了选择权被剥夺的问题。张先生拥有一处房屋的产权,其中一部分是门面房,另一部分是住宅。

 

2010年,私人开发商找到了他们,协议按照1:2拆除房屋,不久后他签署了协议,将房屋拆除后把房产证给了私人开发商。这个决定对于张先生来说,是一切麻烦的开始。

 

开发商无法办理合法的手续,搁置四年后,房屋又被纳入了棚改范围,之后,张先生又和房屋征收办公室签署了协议,协议约定了产权调换。

 

后来,因为种种原因,房屋没有建成,对方开始主张货币化补偿。再之后,镇政府又和张先生签订了第二份协议,但是依然没有兑现门面房的房屋置换。

 

几年过去,门面房价值翻了几倍,货币补偿金额还停留在几年前的价格,如今,已经远远不足以保障张先生的生活水平。张先生等人为此也一直积极和征收方沟通,最终都以谈判失败告终。

 

为了争取合法权益,他联系到了盛廷律师。希望律师能够掌握的专业知识提供法律意见,作为自己的法律顾问和代理人,尽最大努力维护他的合法权益。

 

目前,盛廷拆迁律师团队已经承接此案,将认真负责,维护张先生合法权益,按时履行自身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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