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女士等人是河南信阳某村的村民,因房屋征收纠纷找到盛廷律师。
2021年,黄女士所在的区政府作出了《集体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公告》《集体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以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安置和补偿方案》。
在《方案》中,规定了本次征收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包括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原本是集体建设用地变更为国有用地但未实施征收和依法供地的建设用地上的所有建筑物和构筑物。
黄女士家三世同堂,一大家子有4户,9口人,居住在同一屋檐下。家庭成员之间曾约定过,其中有三间房屋是黄女士的。
区政府的补偿方案是按照户口来补偿。一个户口本如果超过2个人就给200平米安置房。其余的抵扣完安置房面积后,每平米补偿几百元不等。
这样的补偿,对于原房屋面积大、家庭人口少的人家来说,很难达到征收补偿中1:1置换的标准。
无独有偶,征收方认为黄女士分户晚,对她们这户不予补偿。但是黄女士得知,村里同时期分户的其他人,都得到了相应的补偿。
黄女士想着拖延一下,说不定还能等到和征收方谈判的契机。但这一等,就等到了房屋被强制拆除,当她赶到的时候,现场只剩断壁残垣。谁拆的、何时拆的,她一概不知。
此前,一直是黄女士的父亲和征收方进行沟通和谈判。谈判时,误以为所有人的补偿都和自己家的一样。当时谈拢了,只是没签正式协议,后来征收方的钱直接打到她父亲的账户上了。
征收方对黄女士说:“补偿已经给过了,房子已经属于区政府,协议签不签都没有关系。”
律师认为,基层的工作人员可能对政策法规存在误解,以为给了补偿,就是完成了征收。殊不知,公民在征收的过程中也应当享有合法取得救济的权利的途径。正是这些法律,搭建了一座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平等沟通的桥梁。
目前,盛廷律师已经介入此案,此后将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和有关事实,为当事人制定合适的承办方案,并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黄女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