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地区,宅基地是村民安居乐业的基本保障,有宅基地才能建房。可并不是所有户口在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能申请到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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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村里人口增加,现有的宅基地已经不能满足住房需求,而耕地建房又受到严格限制,动辄就成违建,很多农村地区至今还是无法实现“户有所居”。
经济条件好的村民,可以上城里买房,但却终身背负房贷,买不起房的只能另想办法。
四川宜宾的李女士等人在老家户口所在地也没有宅基地和房屋。为了解决住房问题,她们来到别的村里,想在此寻找住处。
有的是直接从本村村民手中买房,有的是本村村民出地、外村人出资联合建房,建房后双方再对房屋进行分配。
在建房买房前,李女士等人都与本村村民签订了各式合同,包括买房合同、联合建房协议或房屋转让协议等,由于无法过户,宅基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都是原村民名字。
房子建好后,李女士等人在此居住多年并一直缴纳水电等费用,村委会也默认了李女士等“外村人”的存在。如无意外,她们将在这里一直定居生活。然而,因当地修建公路,李女士等人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拆迁部门一开始只跟宅基地使用权人(原村民)协商安置,得知李女士等人的身份,与她们协商时提出的补偿极低,根据不同情况每平米货币补偿六百元,最高不超过一千四百元。当初一群人为了解决住房问题来现在的村里买房建房,花费颇多,而征收方给的补偿标准过低,按李女士等人的原话来说就是:“没法搬家,也搬不起”。
协商无果,李女士等人希望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委托人表示,她们愿意配合政府搬迁,支持开发建设,但她们在户口所在地都无房无地,拆了便无处可去,因此她们希望能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
盛廷律师接受李女士等人委托,将根据实际情况为其制定合适承办方案,尽职尽责提供高品质法律服务。如果其他当事人也遇到类似情况或其他土地、拆迁等问题,可以拨打律所电话:010-60646818详细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