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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入公告 | 母亲名下房屋遇拆迁,舅舅与四姐弟相争,竟称补偿款得归他
已被浏览110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4-01-30
关键词 房屋征收

父母生前留下的房屋面临拆迁,舅舅却说补偿款得归他,这是为什么?因遇到房屋征收补偿纠纷,江苏省常州市的陈女士姐弟四人找到盛廷律师团队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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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陈女士的母亲在本村有一座房屋,于2002年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母亲离世后,虽未留下书面遗嘱,但陈女士姐弟四人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了母亲名下房屋。


2022 年11月,因旧城区改建项目,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决定进行征收。而陈女士四姐弟继承所的房屋,也在征收范围之内。


然而,在征收过程中,一件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在兄妹四人均未在场的情况下,他们的舅舅却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


而舅舅依据的是一份1996年的产权协议书,声称房屋当年是由他出资建设的。


对于这份从未见过的协议,姐弟四人深表怀疑。她们认为,协议上母亲的签字可能是伪造的。更重要的是,舅舅并非房屋的产权人,也没有得到姐弟四人的授权,没有资格签订补偿协议。


随着房屋被拆除推平,项目马上要进入施工阶段,关于此次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归属问题成为了争议的焦点。好在由于陈女士姐弟提出争议,拆迁补偿款冻结,没有打到舅舅账上


陈女士姐弟四人坚持认为,房屋的安置补偿款应归他们所有,与舅舅无关。他们希望盛廷律师能代理其案件,通过法律程序撤销拆迁方与舅舅签订的补偿协议,重新与拆迁方协商补偿,捍卫自身权益。


盛廷律师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由此可知,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征收补偿的对象,也是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的合同相对人。征收系针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即物权进行的征收。当房屋所有权证书中载明的产权人已经死亡的,应当以其继承人为被征收人。


在没有遗嘱、分家协议或生效判决书的情况下,征收方应尊重被继承人对权利的处分及各继承人的意愿。


盛廷律师接受陈女士姐弟四人委托,将根据其实际情况制定合适承办方案,以掌握的专业法律知识和丰富承办经验,尽职尽责维护众人合法权益。

 联系方式配图11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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