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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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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入公告 | 同村不同“命”?法院判决村民属于集体成员,但村里坚持不给股权分配
已被浏览344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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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勇先生及其家人于1976年10月从河北省某县迁至现居住地,当时基于政策引进技术人才并予以落户。他们曾被分配承包地,但承包地被征收之后就成了失地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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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村里不承认他们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导致他们起诉所在村村民委员会。经过二次审理,终审判决确认他们享有东五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地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但对于黄先生来说,尽管终审判决确认了他们的成员资格,但村里仍然不认可他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


2021年,村里发布了一则公示,宣布了股权和待遇比例分配的原则,对于黄先生等人来说明显不利,被排除在外的黄先生二人无法加入到村民会议中去,也无法查看分配方案,黄先生等人认为,这是对他们经济权益的剥夺。


他们能看到的只有村内公示的股权和待遇比例分配原则,将成员分为不同类别并给予不同比例的股权和待遇:1956年入社现户口在村的成员确认享受股权和待遇比例占50%;1982年生产队解体前参加生产劳动的成员确认享受股权和待遇比例占50%,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才可以享受100%股权和待遇。凡是享受50%股权和待遇的成员只享受经营性资产分配。然而黄先生却没有股权分配。


这种做法是否合法需要具体分析,如果该原则违反了法律规定或侵犯了成员的合法权益,则可能构成违法。


为了维护享受和其他村民同等的经济利益分配,黄先生二人穷尽自己可以想到的各种方式期望能解决问题,在律师介入之前,他们多年都在通过信访途径,但最终无果。


由于问题涉及年代久远和历史遗留问题,取证可能需要花费不短的时间,出于律师职业道德和保护委托人利益的目的,盛廷律师团队向黄先生等人告知了相关风险,但黄先生表示“我们自己也坚持了很多年,所以我们可以接受”。


如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受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是必要的,同时也需要考虑到法律程序的时间成本和复杂性。应当积极准备,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并考虑所有可能的解决方案,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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