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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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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入公告 | 江苏南京拆迁:同样的房屋自己需要倒贴钱入住安置房,而邻居却无需补贴就能拿到80平米安置房?
已被浏览256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5-01-24

张先生是江苏省南京市居民,他的房屋拥有合法的国有土地证和房产证,登记建筑面积为60.25平方米。1984年左右,张先生在厂区同意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了加建,加建面积为25.36平方米。


2022年,张先生的房屋被纳入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征收方提供了三种补偿方式:纯货币补偿、原地期房安置和异地现房安置。然而,张先生与征收方未能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因此未签订补偿协议。


2024年7月,张先生收到了《征收补偿决定书》,但补偿方案并未让他满意。根据补偿方案,张先生若选择安置房,需要自行补贴5万元购房款,同时还需要承担装修费用和三年的租房费用。而周边成熟小区的房价在5-6万元/平方米左右。张先生了解到,其他被征收人虽产权证面积为60平方米,却无需补贴就获得了80平方米的安置房,这让他感到不公平。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且要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公共利益的范围包括国防和外交的需要、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棚户区改造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一部分,因此张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是符合公共利益要求的。


《条例》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本案中,征收方提供了三种补偿方式,包括纯货币补偿、原地期房安置和异地现房安置,这符合法律规定,充分保障了被征收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


对于张先生房屋的60.25平方米合法建筑面积,征收方应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市场价格的确定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张先生收到的《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应是依据这一规定作出的,但如果对评估结果有异议,被征收人也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核评估或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张先生房屋的加建部分面积为25.36平方米,这部分面积虽未登记在产权证上,但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也不能一律不予以补偿。


目前,张先生了解到其他被征收人产权证面积却无需补贴就获得了80平方米的安置房,而自己却需要承担额外费用,这显然违背了公平补偿原则。公平补偿是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对所有被征收人一视同仁,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补偿。如果存在不公平的情况,被征收人有权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张先生选择委托盛廷律师为其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分析案件的法律关系,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目前,盛廷律师已经承接此案,将会针对张先生的案件尽快启动法律程序,尽职尽责、不负所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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