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31日,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在盛在研讨会议室召开2022年第五期专题研讨会,委托人董先生也参与了案情研讨。
董先生在房屋拆迁中,遇到了不小的麻烦。事情是这样的:在深圳的城市更新项目中,董先生租赁的大楼遭遇拆迁,在有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承租人、房屋次承租人三类人的情况下,房屋所有权人已经领取补偿款,并把补偿款分给次承租人。
作为承租人的董先生,要求分配搬迁费、装饰装修补偿款,将房屋所有权人诉至法院。在一审法院的审理中,法院认为补偿款、装饰装修补偿款应当归次承租人,在二审审理中,如何保障承租方董先生的权利?董先生能否获得补偿款?
经征求委托人意见,本次研讨采取了非公开的形式,盛廷律所主任毕文强律师、潘金忠律师、马娜律师等多位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及项目团队成员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全程参与了研讨。
各位律师们都提前对案情进行了梳理分析。研讨会开始后,由各位律师就本案想要了解的事实进行补充发问,委托人董先生一一做了详细解释。随后,各位律师以自身以往承办案件的经验,对董先生的案子加以分析,围绕着二审中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最后,由律师总结目前存在的焦点问题、难点问题,有针对性的逐一击破。
研讨会中,律师们一方面对案情做分析、提供解决对策,另一方面,兼顾对新人律师,团队律师助理的专业指导,以合同的相对性为重点进行讲解。在涉及到合同类的民事案件承办的过程中,须要坚持一个原则,那就是合同的相对性,即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而非合同当事人不能诉请强制执行合同。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合同无效。
具体到本案中,委托人是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合同约定,被政府依法征用或拆迁,原告和被告双方依照国家规定获得各自补偿或赔偿。
潘律师认为,房屋所有权人擅自将应当支付给委托人的拆迁安置补偿费用支付给案外第三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确属支付错误。房屋所有权人跟委托人董先生之前确实存在合同义务关系,跟其他实际房屋的使用人是没有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所以,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说,委托人董先生有权利索要拆迁补偿款;从公平合理的角度来看,为了解决多方争议,即使法院可能抛开合同义务即董先生一方,来实际解决房屋所有权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补偿问题,也需要征求承租人董先生的意见的。
显然,本案中一审法院列举了三方众多合同约定内容,即便按照公平合理的方面来解决争议,要理清相关的装修装潢实施主体的问题,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装修装潢补偿款也应该归与实际投资人董先生的,而法院在没有认定实际投资人的情况下,将装修装潢的补偿款全部归于次承租人,也是事实认定不清的一方面。
这些说来简单,但是对于经验不足的新人律师来说,在涉及三房或者多方主体的案件中,如何做到梳理案情,对案件进行抽丝剥茧,厘清各种法律关系,难度无疑是非常大的。
在研讨会最后的总结中,毕文强律师重点强调:办案律师需要仔细梳理案件细节,厘清各种法律关系,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为委托人争取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