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下午5点32分,对于淮安这座城市生活的居民来说,这个时刻不过是夏日里平凡且闷热的午后,夕阳的余晖透过云层的缝隙,洒下斑驳的光影,给这座城市披上了一层绚烂的金色纱衣。但对这座城市土生土长的苏女士而言,这却是一个意义非凡的时刻,她的案件终于在今天得到了期待已久的结果,此刻,她正努力按捺着内心的激动,向代理律师赵琳传递这一好消息。
为了申请因强拆导致的行政赔偿,三年多的时间里,苏女士经历过一审、二审,直至再审调解,手里拿了好几份裁判文书。现在,终于轻舟已过万重山,苏女士的坚持让她终于获得了满意的赔偿。
街道上的人群熙熙攘攘,苏女士的内心如释重负,从今天开始,她就可以放下长久以来压在心头的重担,迎接崭新的生活。
废墟之上
时间倒退至1988年,彼时的苏女士刚刚办理了建筑执照,在母亲的房屋东南侧修建了107平米的二层房屋。2013年10月,苏女士注册了个体工商户,用于经营面馆。这座房子,在之后36年的时间里,见证了苏女士小半辈子的点点滴滴,更是作为他家庭收入来源的一部分。
然而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那些“不合时宜”的老房子被无情地抛弃在了时间的浪潮中。2021年,当地开展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征收工作,涉及到多个村集体。同年2月,区政府下发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标志着征收工作的全面推进。
在这场征收过程中,苏家的房屋也在征收之列。因征收单位认为家庭内部存在矛盾,无法分清被征收人,“不敢”与苏女士签订补偿协议,征收补偿的落实被搁浅。
仅两个月后,街道办工作人员就对苏女士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伴随着挖掘机的铁臂挥下,墙体首先开始出现裂痕,细小的缝隙迅速扩大,如蛛网一般迅速蔓延开,砖块和混凝土块一块块的往下掉,只剩下断壁残垣和漫天尘土。和房屋一起坍塌的,还有苏女士内心深处某个区域。
房屋被拆后,苏女士站在曾经生活许久的土地上,面对这眼前的废墟和尘埃,她下定决心要为自己失去的家园和那些被剥夺的权利讨个公道,让损失得到赔偿,更让正义得到伸张。
她相信,总有一天,废墟之上也能绽放出公平正义的花朵。
遗产之争
2021年9月,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确定了街道办事处强拆行为违法。拿着复议决定,苏女士向街道办事处申请了行政赔偿,但街道办事处只决定给苏女士68万元赔偿款。
在决定中,街道办只认可了70%的面积是合法建筑,此外,不仅对于停产停业损失、签约奖励不予赔偿。街道办还额外附带了条件,即68万元赔偿款必须得苏家四兄妹等遗产继承人调解一致的情况下,才赔偿给苏女士,否则只能将赔偿金额列入苏女士已故的母亲名下住房协议中。
当初,苏女士母亲故去,曾亲笔签署遗嘱当场还有律师见证,对于该房屋早已进行过遗产分割,《财产分割协议》中明确写明:“房屋是苏女士出资建设,母亲同意并帮忙办理执照,该房屋归苏女士所有”。
但到了拆迁之时,苏女士的兄弟姐妹却对遗嘱的内容产生异议,苏女士的哥哥则是一口咬定房屋是自己出资建设的。
违法强拆的损失尚未拿到,一家人就房屋的权属问题争论不休,导致家庭关系愈发紧张,征收方更是利用家庭纠纷拖延赔偿。此时的苏女士不仅要面临外界不公,还要面临家庭内部的分歧和争议,无疑让苏女士遭遇了情感和经济上的双重折磨。
回忆起来那段黑暗的时光,苏女士感到最值得庆幸的是那些日子里有盛廷律师的陪伴,后来拿到补偿的苏女士在感谢信上写道“我要特别感谢盛廷的律师团队,尤其是赵琳律师,三年多以来,一路陪伴着我们,给我们家带来了希望,让我们充满信心。她的尽心尽责,对案件事无巨细的认真处理,让我们永世难忘”。
一路相伴
对于街道办作出的这份赔偿决定,让苏女士内心不免掀起了波澜。最开始的时候,她凭借着一腔热情,决心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可在这热情之下,也会隐藏有着对未知的担心。
还好盛廷律师的一路相伴,让她知道始终感到自己并非孤军奋战。后来,拿到赔偿款的苏女士这样写道:“有一次赵琳律师生病比较重,发烧、咳嗽,喉咙发炎都不容易讲出话来了,还坚持和我们沟通案情,挂完药水后,半夜三更了,她加班加点把我们所需要的材料写好发过来。并且有几次都很晚了还给我们准备材料,这样的律师怎不让人感激,让人敬佩!”
尽管在当时看来,案件能否胜诉,是未知的,但已知的是,通过不懈的努力,可以最大限度提升胜诉的可能性。出发,就是最好的开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由此可见,法律不仅鼓励引导当事人和行政机关通过协商和对话来解决赔偿问题,更是给予了当事人在对赔偿金额存有异议时的救济途径,通过这样明确的制度和程序,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的解决。
为了增加苏女士诉讼成功的可能性,律师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评估,结合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以及案件的背景,为苏女士指定了合适的诉讼策略。在翻阅征收方下发的文件时,律师敏锐地发现了街道办的自相矛盾——征收方送达文件的时候,明明已经认可了苏女士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甚至之前提起的行政复议中都认可了苏女士的复议主体资格,怎么真要实际赔偿的时候,又拿着苏女士家庭矛盾没解决的事儿说事了?
律师认为:首先,苏女士是房屋实际产权人,不仅有苏女士母亲生前所立遗嘱为证,以往的征收方下发的文件也能佐证;并且,苏女士的房屋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食品许可证等相关文件,可以见得是营业性用房而非住房,因此应当获得停产停业损失等;街道办的强制拆除行为给苏女士本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也必须依法赔偿。综上,应当撤销街道办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往往会进行考量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因违法强拆造成的被征收人房屋等财产损失,一般会按照有利于保障被征收人得到充分赔偿的原则,考虑征收方强制拆除行为的违法性,确保被征收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赔偿,让被征收人得到赔偿不低于其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同时,对被征收人因强拆而导致的必要物品的合理损失,也会予以支持。
在律师拿出21份证据后,街道办也承认了复议过程中认可了苏女士的资格,又说但是房屋是遗产,遗产就应该由继承人依法继承,对于苏女士母亲的遗嘱,只字不提。
一边是律师提供的完整证据链,确凿无疑的证明了苏女士产权人的身份和房屋的实际性质以及合法性,另一边是征收方无法自圆其说、顾左右而言他的无力反驳,在两方明显的对此下,胜利的天平向苏女士倾斜。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确认了苏女士的资格,并判决街道办赔偿99.9万元并向以此为基数向苏女士支付从2021年4月房屋拆除之日到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损失,相比之前的街道办给出的68万元多了一大截。
而且由于房地产市场下行,当地房价持续走低,这些钱已足够苏女士重新购置一套相同面积的房屋,还能让整体的生活水平提高不少。
完美落幕
案件到这里还没有告一段落,律师并未满足于此。对苏女士来说,损失的不仅仅是房屋价值,更包括了因拆迁而失去的签约奖励等潜在利益,赵琳律师认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苏女士完全有资格申请签约奖励。
签约奖励是为了鼓励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按时签约并搬迁而设立的,尽管街道办在之前的诉讼中试图忽略这一点,但是通过再审调解,律师成功的向法院展示了苏女士的合作意愿和因为拆迁所遭受的损失。最终,通过省高院的调解,苏女士不仅得到了赔偿金和利息损失,更是获得了10万元的签约奖励。
“敬业专业正直,尽心尽责厚德”,这是苏女士送来的一面锦旗,她说,这不仅是对赵琳律师的赞美,更是对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的真实写照。
也许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行政诉讼不是一场短暂的战斗,它考验着当事人的耐心和决心,在维权的过程中,苏女士也经历过无数的等待和不确定。但法律本就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有力工具,那些信仰法律、相信正义的人也终究会迎来希望的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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