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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讲:从多维视角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已被浏览46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5/05/26
关键词 信息公开

在征收拆迁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对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确保征收拆迁活动依法依规进行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施行,为该领域行政纠纷的化解提供了明确的指引,与过往的相关规定相比,在多个关键维度上有着显著的特点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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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案范围:清晰界定可诉边界

 

以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受案范围的规定相对宽泛,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列举了可提起行政诉讼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类型。在征收拆迁中,这一规定的优势尤为明显。比如被征收人申请公开某地块征收决定、补偿安置方案等核心文件,行政机关若告知无法提供或不予处理,或者被征收人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拆迁补偿标准文件与申请内容不符,依据该解释即可提起行政诉讼。这让被征收人在面对信息公开受阻时,清楚知道哪些情况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大大增强了规则的实操性,避免了以往因受案范围模糊导致的维权无门困境。

 

二、原告和被告:精准认定诉讼主体

 

过去在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原告“利害关系”及被告确定规则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等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备原告资格 。在征收拆迁场景下,像被征收房屋的承租人,若因征收信息不公开致使其经营权益受损,依照该解释就有资格作为原告起诉,充分保障了相关利益主体的诉权。


关于被告,该解释第四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明确主动公开以公开机关为被告,依申请公开以答复机关为被告,逾期未答复以收申请机关为被告。在征收拆迁案件里,若被征收人向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公开土地征收勘测定界图,区局未答复,此时就能精准确定区自然资源局为适格被告,解决了过去被告主体认定不清、相互推诿的问题。

 

三、举证责任:合理分配双方义务

 

过去在举证责任方面,虽原则上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合法性负责,但具体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够清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在遵循行政诉讼被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基本原则基础上,对被告不同主张的举证责任进行了细致划分。


在征收拆迁中,行政机关主张征收补偿标准信息已公开,就需举证公开事实以及告知获取方式;若主张信息属内部事务信息不予公开,要提供符合不予公开条件的证据 。同时,该解释明确原告在起诉要求公开信息时,需证明提出过申请等。这种举证责任分配,既强化了行政机关的责任,又避免了原告滥用诉权,让双方举证义务更加合理、全面。

 

四、制度总结和完善:统一裁判规范标准


此前相关规定侧重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管理规范,对行政诉讼裁判方式等司法实践内容涉及较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完善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裁判方式,规定法院可根据不同情形作出履行职责、确认违法、驳回诉请等判决。


在征收拆迁纠纷中,若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公开关键信息,法院依据该解释可判决其限期公开,增强了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统一了裁判标准,推动征收拆迁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更加透明、公正地开展,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征收拆迁等领域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被告资格、举证责任、裁判方式等关键方面作出了更为细化、更具针对性的规定,与过往规定形成有效互补与发展,为法治政府建设和公民权益保障筑牢了坚实的司法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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