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湖北某村村民谢先生先生度过了令他难忘的一天。自家的鱼塘在两年前被征收,但由于不满意补偿,他便一直没有签字。谁曾想,两年后,谢先生被三十多个人找上门来闹事,报警做完口供回到家,谢先生却发现鱼塘边上的房子已然变成了废墟。愤怒的谢先生拨通了中纪委的电话,得到的答复却是“土地征收不属于管理范畴”。
谢先生十分不解,这么明显的违法犯罪,中纪委为什么不管?他们是否在推卸责任?想要追责该如何做?
司法强拆,法律允许的“最后手段”
在征收中,合法的强制拆除只有一种——司法强拆。司法强拆和非法强拆是有本质不同的,老百姓看到的强拆只是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行为,并不知道强拆是否合法。通常,非法强拆是指行政机关未与被征收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也未作出补偿决定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拆,而擅自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的行为,是违法的。而司法强拆则是有条件的强拆,只有在条件满足后,才可以合法地强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启动司法强拆必须同时满足三大条件:
1.申请主体合法:司法强拆只能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申请,街道办、村委会、开发商等都无权申请。
2.被征收人权利穷尽:补偿决定履行期限届满,被征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行政复议60日,行政诉讼6个月)寻求法律救济。
3.搬迁期限届满: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已过,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
除此以外,司法强拆还必须遵守“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法院在审查行政机关的司法强拆申请时,会查明征收决定是否基于公共利益需要、补偿是否到位、强制执行是否可能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等要素,只有审查清楚了,才能启动司法强拆。
对于谢先生来说,补偿协议未签,意味着补偿决定尚未产生法律效力,是不可以强拆的,征收方跳过了一系列流程而直接强拆,显然是违法强拆,而不是司法强拆。所以,过错方一定是征收方。
是推诿还是误解?
谢先生致电中纪委,得到的回复却是拒绝受理,面对这种情况,很多人的第一反应都会是“推卸责任”,但是是真的如此吗?
2011年,中央纪委、监察部曾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此外,中纪委还特别强调,对违规动用警力参与拆迁、引发恶性事件的领导要严肃追责。由此可见,征地拆迁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明确属于中纪委监督范围。
那么问题来了,在此次事件中,谢先生为何会得到“不管”的回复?究其原因,可能是因为举报内容不够具体。对于中纪委来说,其职责主要是监督具体的个人,如果举报时没有说明存在暴力逼迁、官员腐败等违纪线索,或此次强拆被认定为程序违法,那么中纪委自然是不会受理的。如果想要中纪委来管,那么在举报时就一定要精准指向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
遭遇强拆后,要学会“与时间赛跑”
一旦房子被强拆,后续的维权难度将成倍增加,强拆后维权的关键难点主要在于:
证据灭失:房屋结构、室内财物等关键证据被摧毁。
现场破坏:原址新建项目往往会迅速开工,导致现场无法准确勘验。
那么,如果强拆已经发生,被拆迁人到底该怎么做呢?
首先,一定要尽快把强拆现场的情况拍成视频取证。
其次,以最快速度报警并录音留存,一般来讲,警察一旦出警,最后都会有所反馈,比如勘查后告知当事人此次强拆是政府行为,警方是不管的。这里要注意,出警记录也要保存好,这可以作为一项重要的证据。
最后,如果确定了是政府行为,那么当事人可以直接起诉对应的政府,告他违法强拆,如果警方不告知是哪个政府的行为,则要多走一道程序,先去起诉县政府。需要注意的是,强拆违法的法律程序有时间限制,一般是60日的行政复议期和6个月的诉讼期。
总而言之,事情已经发生,慌乱无措是毫无作用的,只有尽快冷静下来,才能尽可能的维护自身权益。
征收维权的三把“金钥匙”
面对可能到来的征收,专业律师建议您握紧三把“金钥匙”:
1. 早咨询,抢占维权黄金期
补偿方案公示后,如果对补偿不满或是对征收存在意见,一定要尽快行动,不签字只是一方面,后续的法律救济措施一定要尽快实施,必要时可以咨询律师。
2. 存证据,全方位固证
房屋证据:对房屋内外全景拍摄视频,尤其注意装饰装修、贵重物品。
土地权属:保存好宅基地证、土地承包合同等权属证明原件。
沟通记录:对拆迁人员的电话录音,保存书面通知、公告照片。
3. 走程序,精准法律打击
收到《补偿决定》后立即复议或诉讼,阻止司法强拆条件成立。
遭遇断水断电时,同步报警并向纪委监委举报逼迁行为。
发现强拆苗头,立即向法院申请 “财产保全”,但需在6个月内行动。
法律赋予公民的救济权利如同一把伞,下雨前打开才最有效。谢先生的困境提醒我们:当推土机开到门前才想起维权,往往为时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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