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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强制执行安置补偿协议案件,法院应予以受理
已被浏览2041次 作者:杨梦迪 更新时间: 2018/10/15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一百七十九,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起诉强制执行安置补偿协议案件,法院应予以受理


179起诉强制执行安置补偿协议案件,法院应予以受理


——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强制执行该协议,实质上是行政强制行为,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标签:行政协议|行政强制|受案范围

 

案情简介:2013年8月22日原拆迁办与陆某就征收补偿达成协议并签订了《青阳县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由于陆某未按照协议进行搬迁,原拆迁办实施了拆迁行为,陆某认为拆迁办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协议,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调整范围,陆某不服一审裁定,遂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陆某未履行搬迁义务,原拆迁办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纠纷。但原拆迁办未寻求民事救济途径,而是“通知”陆某“决定于4月24日帮助”上诉人搬迁,对此“决定”陆某无选择余地,其名为“帮助”搬迁,实为强制执行双方的协议,属于行政强制行为。因此无论是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前还是之后,都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应依本院指令继续审理裁定,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应就陆某所诉青阳县征地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强制拆除其房屋是否违法作出实体判决。


实务要点: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强制执行该协议,实质上是行政强制行为,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案例索引: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7行终5号“陆某拆迁行政强制上诉一案”,见《陆某、青阳县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审判长桂群,审判员余加胜,审判员:钱跟东),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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