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
经典案例
classic case
经典案例
classic case
盛廷律所 > 经典案例 > 最高法指导
最高法判例 | 赔偿请求人自行选择求偿途径后未被准许撤回的不能随意变更救济途径
已被浏览13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6/08/06
关键词

【裁判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对于上述规定中设置的求偿途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行选择。赔偿请求人选择了救济途径且未被准许撤回,其不能再随意变更救济途径,否则将造成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其请求同时进行处理的局面,不符合司法最终原则。


324.jpg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23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xx。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


再审申请人王xx因诉被申请人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青山区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鄂行终3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xx申请再审称,青山区政府拆除其案涉房屋的行为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其可以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因此,其提起本案赔偿诉讼,可以视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情形,法院应予受理。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诉讼活动。王xx在一审诉讼程序中共提出五项诉讼请求,其中第一项诉讼请求中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及刑事责任,将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监察委和第五项诉讼请求撤销公安机关网上王xx被拘留的不良记录,该两项诉请明显不是行政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法应当不予受理。关于王xx所提归还土地使用权归还小区容积率赔偿损失以及道歉并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实质是对青山区政府拆除其房屋而提起的行政赔偿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对于上述规定中设置的求偿途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行选择。赔偿请求人选择了救济途径且未被准许撤回,其不能再随意变更救济途径,否则将造成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其请求同时进行处理的局面,不符合司法最终原则。本案中,王xx在提起本案诉讼之前,已经向青山区政府提出了赔偿申请,在青山区政府未作出处理决定且其本人未撤回赔偿申请的情况下,其不能再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若青山区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申请作出处理或者其对赔偿处理结果有异议,其可以再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予以救济。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综上,王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xx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xx
审判员 李xx
审判员 马xx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xx
书记员 曲xx


常见问题解答


(一)已经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了赔偿,还能再起诉吗?


根据最高法裁定,赔偿请求人可以选择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但一旦选择了其中一种途径且未被准许撤回,就不能再随意变更。如果已经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了申请,在未撤回申请且赔偿义务机关未作出处理决定的情况下,不能再另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正确的做法是等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处理决定,或待其逾期不处理后再提起诉讼。


(二)征地拆迁遇到违法强拆,申请国家赔偿的正确路径是什么?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及最高法裁定,正确的路径是:第一步,先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第二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或者在确认违法的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需要注意的是,选择了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后,在未撤回申请或赔偿义务机关未作出处理决定前,不能再另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建议在专业律师指导下选择最优求偿路径,避免因程序错误影响维权。

盛廷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400-008-3455.jpg


盛廷律师事务所官方联系电话:400-008-3455征地拆迁法律问题解答)


【点击一对一咨询解答】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19年征地拆迁法律服务经验,代理案件覆盖全国,专业可信赖。

评论最高法判例 | 赔偿请求人自行选择求偿途径后未被准许撤回的不能随意变更救济途径
最新评论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