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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棚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参照国有土地是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已被浏览3496次 作者:顾建愉 更新时间: 2018/10/25
关键词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补偿安置,除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的规定,一般不得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安置补偿。


张家口棚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参照国有土地是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相关案例】


2016年12月4日,万全区人民政府作出《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政府关于西红庙步行街南棚户区改造工程房屋征收决定》,并发布了《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政府关于西红庙步行街南棚户区改造工程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张某的房屋位于“张家口市万全区西红庙步行街南棚户区改造工程房屋征收项目”的范围内,张某认为该房屋征收决定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征收决定。


最终裁判确认被告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12月4日作出的《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政府关于西红庙步行街南棚户区改造工程房屋征收决定》中涉及张某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法院观点】


万全区人民政府在作出《西红庙棚户区房屋征收决定》过程中主要履行了下列程序:被告工作人员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了入户调查、走访。被告制定了《关于万全区西红庙步行街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经万全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被告征收部门作出了《西红庙棚户区房屋征收决定》。被告制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与被征收人签订了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在庭审中,张某认为其土地是集体用地,并提供了房屋所有权证及村委会证明,万全区人民政府认为该地是国有用地,但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该地块系国有土地。法院于2017年9月4日,依职权到万全区人民政府调取该块土地系国有土地的相关证据,未调取到。故以张某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认定该块土地为集体用地。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万全区人民政府在不能举证证明张某土地系国有土地的情况下,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违反了国家法定的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中纪办(2011)8号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第二部分关于“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的规定,意思是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精神,充分保障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能将其理解为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应当按照国有土地征收补偿的程序和标准对被征收土地农民予以安置补偿。


盛廷拆迁律师提醒,集体土地上的被征收人在看到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时,一定要核查清楚自己房屋所在地的土地性质,政府是否有相应的审批手续,还可以请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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