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1月2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公布《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把设施农业用地分成三类管理。其中耕地怎么占、林地和草原怎么用、备案还是审批,三类的规则完全不一样。
这份通知和2019年那个文件相比,最大的变化是把“什么算设施农业用地、怎么建”讲清楚了。对养殖户来说,真正要弄明白的只有三个问题:我这块地属于哪一类、要不要备案、以前建的还认不认。下面分三个部分来看。

一、养殖用地,现在分成三类
过去,设施农业用地和“建设用地”的边界比较模糊,很多人以为只要不盖楼房,占用耕地搞养殖就没事。新规把边界划清楚,分成了三类。
第一类,按原土地用途管理,不用办用地手续。也就是不涉及建设行为的内容,比如利用耕地、林地、草地直接进行种植或养殖,或者利用非耕地建设棚膜等结构,不需要办建设用地审批,也不需要备案。
第二类,建生产设施,要备案。建设养殖圈舍、水产养殖池塘、育种育苗车间等生产设施,属于设施农业用地,应当在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系统中备案。这一类的用地性质还是农用地,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即一般耕地),涉及耕地的,要通过耕地“进出平衡”或者“占补平衡”来补足。

第三类,建永久性建筑,走建设用地审批。建屠宰加工车间、有机肥加工车间、粪污处理设施、检验检疫设施等,本质上属于建设用地,应当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再依法办理供地手续。
除了分类,新规对位置也有明确要求:永久基本农田不能占,生态保护红线内原则上不能占,林地、草地有专门规定的按专门规定执行。这三条是硬杠杠,不因为项目是“农业项目”就可以放宽。
二、已经建好的养殖场怎么办
先对号入座。判断一个已经建成的养殖场合不合法,第一步不是看有没有备案,而是看它建成的时间,以及当时适用的是什么规则。
这里有一个很重要的表述:新规明确,“是否备案不是判断设施农业用地是否合法的唯一标准”。也就是说,不能简单地认为“没备案就是违建”。但同时,备案也不是可有可无的形式,2020年之后新建的设施农业用地,如果一直没有备案,现在要求补办,难度会非常大。
同时也要自查一遍,自己的养殖场有没有踩到这几条:是否占用了永久基本农田;是否在生态保护红线内;是否把本该审批的加工车间、粪污处理设施当成生产设施,只做了备案;是否擅自扩大用地规模、改变用途。
还有两条红线要守住:备案之后不能擅自扩大、移位,也不能改变用途,位置面积不符、未按方案兴建、备案要件弄虚作假又拒不整改的,会被注销备案并依法依规处置;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三、以后想搞养殖,怎么走程序
先看地在哪。第一步是查清拟用地块的地类:是不是耕地、是不是永久基本农田、是否落在生态保护红线或者林地、草原范围内。这一步可以通过自然资源部门查询,也可以通过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核对。地类决定了后面走哪条路,走错了,后面全部要返工。
把规模定下来。养殖场要建多大、养多少头(只)、需要多少附属设施用地,要和当地规定的设施农业用地规模标准对一遍。超过标准的,超出部分不能按设施农业用地备案。
备材料、走流程。属于第二类的,准备备案材料,通过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系统备案,同时签订用地协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或者进出平衡;属于第三类的,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再办理供地手续,该走建设用地审批就走审批,不能先用后批、边用边批。
备案的同时,还要注意环保、防疫、水土保持等要求。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不是“一备了之”,用地期满、项目终止,还要按规定恢复原状。
写在最后
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这几年的变化,方向很清楚:一边给真正的农业设施留出空间,一边把“以农业之名行非农之实”的口子收紧。对养殖户来说,最怕的不是规则严,而是不知道自己那块地到底适用哪条规则。
如果养殖场已经建好多年,或者正在准备扩建、改建,建议先把地类、建成时间、备案情况这三件事查清楚,再决定是补办、整改还是调整方案。
律师提醒:涉及设施农业用地被认定违法用地、被要求拆除或者被行政处罚的,争议往往不在“有没有建设”,而在“这块地是什么地类、当时适用什么规则、程序有没有走完”。这类案件的关键证据是历史地类、备案材料、审批文件和现场状况,越早固定越好。遇到征收拆迁、违法建筑认定、土地性质争议等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为错过复议、诉讼期限而失去救济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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