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的房屋收到了来自拆迁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盛廷拆迁律师经过不懈努力,法院最终撤销了该《限期拆除决定书》。
案情简介
2007年,李某在李家庄村集体土地上建房居住,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李某所在的李家庄村1993年纳入清丰县城区。某县城管执法局认为李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集体土地上建房违法。
2018年1月2日,某县城管执法局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限李某于2018年1月5日前,将其建设的违法建筑拆除完毕。又于2018年1月8日作出《催告通知书》,李某未按催告期限拆除。
2018年1月15日,某县城管执法局对李某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李某不服该《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于2018年1月16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书》。
法院查明,某县城管执法局在对李某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程序中,部分调查材料形成在调查报告之后。某县城管执法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询问笔录,均无李某签名。所有送达文书均留置送达,虽有村委会人员签名,但没有相应的照片相印证。某县城管执法局处罚前,未告知李某听证的权利,诉讼中没有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决定。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某县城管执法局对李某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涉及的是李某重大财产权益,但某县城管执法局对李某作出处罚前未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属程序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某县城管执法局对李某作出较重的行政处罚,其没有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决定,属程序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而某县城管执法局部分调查材料在调查报告之后。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询问笔录,均无李某签名。某县城管执法局将送达文书张贴到李某门上,其不能证明符合留置送达的条件。故某县城管执法局对李某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时,未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属程序违法。综上,某县城管执法局对李某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盛廷律师再次提醒,以拆违代拆迁是行政部门在拆迁中常用的手段。在收到行政部门作出的类似《限期拆除通知书》、《限期改正通知书》等文件时,我们不用过分紧张。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仔细审查这些文件的作出程序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有没有充分的保障被拆迁人陈述、申辩的权利等。如果您没有把握,建议您寻求专业的律师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