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一百九十一,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191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必须先履行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
——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行政机关履行催告、公告等程序且被处罚人不提起任何法律程序后才能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标签:违法建筑|集体土地|确认违法
案情简介:黄某系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的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和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该房屋在村安置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征地范围内。2016年9月27日,鹿城区执法局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涉案房屋中的43.51平方米建筑为违法建筑。2016年10月24日,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2016年12月16日,鹿城区滨江街道、鹿城区执法局将涉案房屋全部拆除。黄某不服该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向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鹿城区滨江街道、鹿城区执法局的城建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被告鹿城区滨江街道和被告鹿城区执法局共同实施了拆除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违法建筑,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经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公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交出土地的,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经催告,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被告鹿城区执法局和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已就涉案房屋的违法建筑部分分别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但两被告在相关部门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履行催告等程序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了涉案房屋,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程序违法。鉴于两被告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确认两被告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实务要点:即便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行政机关也要履行催告、公告等程序,且即便履行了相关程序,也要在被处罚一方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时,才可以被依法强制拆除。
案例索引: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302行初372号“黄庆益、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滨江街道办事处、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一审行政判决书”一案,见《黄庆益、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滨江街道办事处、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员李元,法官助理侯璐琼,书记员姜迪艳)载《中国文书网》(201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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