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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机构无权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已被浏览4611次 作者:张双艳 更新时间: 2018/11/12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一百九十,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复议机构无权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90复议机构无权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人民政府法制办作为复议机构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没有职权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产生法律效力。


标签:信息公开| 行政复议|确认无效


案情简介:皮某系河南省正阳县某村村民,在其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和房屋及用于种植农作物的耕地。2017年为核实用地情况,向正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其并未依法回复。皮某遂于2017年7月向正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正阳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却以皮某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为由驳回复议请求。皮某不服,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正阳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9月5日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无效。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承办行政复议事项……”本案中,皮某向正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对正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复议,正阳县人民政府是适格的复议机关。正阳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作为正阳县人民政府的复议机构可以具体承担复议有关事项,但无权对外作出复议决定。正阳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加盖“正阳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印章,没有职权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产生法律效力。故法院判决:确认正阳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于2017年9月5日作出的正政复驳回字[2017]第31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无效。


实务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职责。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可以承担具体的与复议有关的事项,但在对外作出复议决定时,必须以复议机关的名义作出并加盖复议机关印章,因为行政机构是指行政机关内部的或者派出的单位,通常不是行政主体,所以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发布决定和命令。


案例索引: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豫17行初199号“皮建功与正阳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见《皮建功与正阳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刘战,审判员孟令华,审判员程海龙),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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