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素来安土重迁,而在2018年4月8日张某某的房屋和宅基地被南和县政府、南和县贾宋镇、南和县城管局、南和县公安局、南和县国土局五部门在没有出示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联合强拆。张某某虽然满怀担心、愤懑和疑虑,却坚决地选择运用法律武器与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赵风梅、常晓慧律师同心协力捍卫合法权益,将五政府部门诉诸法院,踏上了维权之路。
面对政府部门之间相互推诿,以根据上级文件和指示将该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送达了限期拆除违章建筑通知书而拒不拆除才进行的拆除行为,不是被诉行政行为实施人,起诉主体错误;否认参与了强拆行为等理由推卸责任。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赵风梅、常晓慧律师从两个角度着手:
一、原告张某某的房屋是否为违章建筑。
二、上述五被告是否实施了拆除原告张某某的房屋的行为,该行为是否合法。
对于问题一,首先邢台市人民政府向相关县市区下发邢政字(2017)19号《关于做好邢台市环城公路道路两侧建筑规划控制的通知》要求作好环城公路两侧建筑规划的控制,而非违法建筑的认定。
2018年1月11日邢台市城管局将张某某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显然是对上级部门文件的错误领会。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还规定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程序性规定。但《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告知书》并没有载明原告违反何种法律,亦未告知原告诉权,并且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将该告知书送达张某某。
对于问题二,首先,虽五政府部门均否认对原告张某某的房屋实施了拆除行为,但根据张某某提供的现场拆除照片及视频资料,可以证实拆除房屋当天南和县政府、贾宋镇政府、南和县公安局、南和县城管局、南和县国士局均有工作人员在拆迁现场。其次,结合被告提供的邢政字(2017)19号文件、《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告知书》均可说明五被告曾参与拆除。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南和县政府、 南和县贾宋镇政府、南和县城管局、南和县国土局、南和县公安局拆除原告张某某的房屋的行为违法。
本案能够取胜的关键是:
1、及时保留证据:当事人及时收集能够证明强拆主体的相关证据,拍照、录音、录像以及拆除前后的土地或房屋情况、送达的告知书,通知书等证据;
2、相信律师,合理理性维权:在“建设法治社会,建设法治国家”的国家号召下,面对问题不要退缩,要学会运用法律手段合理理性维权,也要相信只有依靠法律的力量才能给违法行为强有力的惩。相信专业的力量,配合好律师工作,争取最优解决方案。
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致力于“只为被拆迁人维权”,我们一直在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