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一百九十六,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196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应依照法律规定对违法建筑的性质进行认定,并据此作出对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利义务有影响的行政行为
标签:违法建筑|告知行为|越权行为
案情简介:李某的房屋位于山东省临泉县文王社区顺河东路李湾村。2017年6月13日临泉县城管执法局以李某的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对李某作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建议李某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将依法处置。李某认为,认定该房屋为违法建筑物于法无据,并提供了房屋产权证。于是向临泉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被以不符合具体行政行为构成要件为由而驳回。李某认为,该告知行为已对其权利和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据此,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建设的房屋是否是合法建筑物,属于城乡规划部门的职权。而被告城管执法局却以其内设机构出具证明,予以认定原告房屋系违法建筑,明显违反规划法的规定。且原告已举证其房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取得合法所有权,原告房屋所有权证在没有被有权机关依法撤销时,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对原告所举房屋所有权证亦未提供证据予以否定。
因此,被告城管执法局认定原告房屋系违法建筑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城管执法局对原告作出告知书,认定原告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系违法建筑,并要求其限期自行拆除。该告知书已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并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依法有权对该告知书提起行政诉讼。故对原告提出的请求撤销被告城管执法局作出的《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和被告县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实务要点:在行政诉讼中,行政主体应当依据法律规定予以认定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是否违法。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或无法举证反驳相对人的合法证据时,行政机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于足以对相对人的权利构成影响的行政行为,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案例索引: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7)皖1282行初31号“李某与临泉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临泉县人民政府违法建筑拆除告知”一案,见《李某与临泉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临泉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季守富,审判员丁莉,人民陪审员刘静)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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