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一百九十七,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197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程序即拆除当事人建筑系违法
——行政机关未进行违法建筑认定,未作出限期拆除决定,未告知陈述申辩等权利,强拆当事人建筑,强拆行为违法。
标签:违建认定|限期拆除 |强制拆除|
案情简介:李某、冯某北京市顺义区某村村民,在村里承包地上建设有约522平方米彩钢大棚。2016年1月15日,顺义区赵全营镇人民政府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前述大棚。李某、冯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镇政府强拆大棚的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赵全营镇人民政府作为顺义区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对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具有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法定职权以及拆除违法建设的法定职权,但是在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之前,应当履行法律、规章规定的法定程序,本案中镇政府不能证明已告知过当事人所建建筑物违法;也没有按规定对当事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催告书,更没有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相关权利和义务;同时政府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时亦未按规定制作笔录、财物清单和摄制录像。因此,法院判决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冯某、李某在承包地内所建大棚的行为违法。
实务要点:行政机关拆除当事人建筑物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行政机关在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之前,应当对当事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当事人在限期内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如果当事人经催告逾期仍未自行履行拆除义务,行政机关需要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还应当对当事人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不履行程序直接强拆是严重程序违法。
案例索引: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3行初126号 “李松林、冯秀芝与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见《李松林、冯秀芝与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杨鑫、人民陪审员马淑贤、人民陪审员张志良),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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