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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已被浏览5001次 作者:何艳 更新时间: 2018/12/02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一百九十八,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法锤.jpg


198 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反之则应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标签:信息公开|延长答复|确认违法     


案情简介:段某、周某、杨某、聂某均系东明县城关镇的村民,其全部耕地均已被征收。为确认耕地征收的合法性,四人于2017年6月9日用EMS方式向东明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涉案土地的相关信息,邮件被拒收退回后,其四人又于6月31日重新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因东明县国土资源局未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履行法定职责,遂四人向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东明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立即公开相关信息。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被告于2017年7月3日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至2017年8月17日原告起诉时被告未作出答复,原告所述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主张成立。本案诉讼期间,被告于2017年8月30日作出答复,应视为被告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应依法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本案中被告认定四原告申请的土地信息属于公开信息,但因被告未公开的信息,尚需被告审查其是否为申请公开信息的制作机关或保存机关,以及申请的信息是否存在等,因此原告要求法院直接判令被告公开相关信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故确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原告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予以答复。


实务要点: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如果可以当场给予答复的,应该当场予以答复;若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且要将需要延长答复的情况告知申请人。


案例索引: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8行初28号“段志彦、周彦荣等与东明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一案,见《段志彦、周彦荣等与东明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李福忠,审判员高红霞,人民陪审员卢众,书记员刘媛媛)载《中国文书网》(2017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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