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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未履行相关法律程序进行拆除的行为违法
已被浏览2438次 更新时间: 2018/12/04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一百九十九,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行政机关未履行相关法律程序进行拆除的行为违法


199 行政机关未履行相关法律程序进行拆除的行为违法


——行政机关无证据证明其拆除行为履行了相应的法定程序,应视为其拆除行为于法无据,行政机关的拆除行为违法。


标签:强制拆除|行政强制|程序违法

 

案情简介:2012年10月13日,大方县政府作出征收集体土地公告,杨某房屋在征地范围内,因补偿不合理杨某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大方县政府以房屋未办理建房手续将房屋拆除。杨某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大方县政府强拆行为违法,大方县政府不服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二审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本案系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引发的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强制行为,大方县政府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相应法定的程序。但在本案中,上诉人并无证据证明其强拆行为已经履行了相应法定程序,因此视为上诉人强制拆除被上诉人房屋的行政行为于法无据,上诉人强制拆除被上诉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实物要点:行政机关无证据证明其拆除行为履行了相应的法定程序,应视为其拆除行为于法无据,行政机关的拆除行为违法。


案例索引: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黔行终579号“杨思恩与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见《杨思恩与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高峰,代理审判员冉依依,代理审判员安克佳),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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