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一百九十五,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195行政机关未调查取证就认定为违章建筑的应予撤销
——行政机关未进行调查取证也未提交相关材料和检查笔录就认定为违章建筑的,视为行政行为证据不足,应予以撤销
标签:未调查取证|视为无证据|应予撤销
案情简介:徐某系河南省某村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有楼房一幢。2017年4月18日,某县执法局对徐某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徐某在三日之内自行拆除涉案房屋。徐某不服向某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维持了限期拆除决定。为此,徐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限期拆除决定及复议维持决定。
法院认为:行政机关没有进行调查取证,仅凭送达的通知就作出限拆决定属证据不足,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某执法局限拆决定;撤销某县政府行政复议决定。
实务要点: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进行现场检查,没有检查笔录,即未进行调查取证的,视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法予以撤销。
案例索引: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7行初155号“徐新昌与正阳县人民政府、正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强制一案”,见《徐新昌与正阳县人民政府、正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朵继红,人民陪审员周端民,人民陪审员伍运红),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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