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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政府动迁组谈判不成,洽巧技术认定危房进行拆除
已被浏览2175次 作者:杨青 更新时间: 2018/11/30
关键词

基本案情


王某所有的房子在A省B市C区D村集体土地上,2010年,省政府作出批复,同意对D村集体土地实施征收,王某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因王某与征收部门就房屋补偿安置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2013年11月19日,B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作出责令王某交出土地决定。2015年4月7日,经当地街道办事处报告,A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作出鉴定,认定涉案房屋属于“D级危险”房屋。同年4月23日,A市C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九台区住建局)对涉案房屋作出紧急避险决定。在催告、限期拆除未果的情况下,C区住建局于2015年4月28日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王某对上述紧急避险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紧急避险决定无效、责令被告在原地重建房屋等。


B市C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紧急避险决定所涉的房屋建筑位于农用地专用项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内,应按照征收补偿程序进行征收。C区住建局作出紧急避险决定,对涉案房屋予以拆除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属于程序违法。一审判决撤销被诉的紧急避险决定,但同时驳回王某要求原地重建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B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房屋应当由征收部门进行补偿后,按照征收程序予以拆除。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提出危房鉴定的申请主体应当是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而本案系当地街道办事处申请,主体不适格;C区住建局将紧急避险决定直接贴于无人居住的房屋外墙,送达方式违法;该局在征收部门未予补偿的情况下,对涉案房屋作出被诉的紧急避险决定,不符合正当程序,应予撤销。但王某要求对其被拆除的房屋原地重建的主张,不符合该区域的整体规划。二审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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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对于城市房屋,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2004修正)相关规定,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根据法规与实践案例的查询,房屋的当事人或使用人,以及县级以上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都是有权对房屋进行申请鉴定的。除此之外,其他部门均无权申请鉴定部门进行鉴定。


在行政执法活动,尤其是不动产征收当中,程序违法是一种常见多发的违法形态。本案中,被告为了节省工期,对于已经启动征地程序的房屋,错误地采取危房鉴定和强制拆除的做法,刻意规避补偿程序,构成程序滥用,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此种借紧急避险为由行违法强拆之实的情形,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诉行为,彰显了行政诉讼保护公民产权的制度功能。本案昭示了行政程序的价值,它不仅是规范行政权合法行使的重要方式,也是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制。在土地征收当中,行政机关只有遵循行政程序,才能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才能体现以人为本,尊重群众主体地位,才能实现和谐拆迁,才能符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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