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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没有证据证明所作的行政行为合法应撤销
已被浏览2307次 作者:杨铭戈 更新时间: 2018/12/16
关键词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二百零五,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法锤.jpg


205行政机关没有证据证明所作的行政行为合法应撤销


——行政机关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材料和规范性文件,视为作出的行政行为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标签:逾期举证|视为无证据|应予撤销


案情简介:马某系河南省某村村民,在村里拥有自己的宅院。2017年4月14日,乡政府对马某下达《限期拆除告知书》,责令马某在4月20日前自行拆迁自家宅院。为此,马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乡政府限期拆迁告知书。


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据以作出告知书的证据材料和规范性文件,视为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七十条第(一)规定,判决撤销被告乡政府限期拆迁的告知书。


实务要点:行政机关超出举证期限提交证据,或未予提交证据的,视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法撤销所作的行政行为。


案例索引: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2017)豫0821行初16号“马光杰与武陟县大虹桥乡人民政府拆迁告知书纠纷一案”,见《马光杰与武陟县大虹桥乡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卫超,审判员范晓玲,人民陪审员宋瑞娟),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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