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
经典案例
classic case
经典案例
classic case
盛廷律所 > 经典案例 > 最高法指导
行政机关无相应证据即认定为违建的行为应予撤销
已被浏览3029次 作者:闫书语 更新时间: 2018/12/16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二百零六,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法锤.jpg


206行政机关无相应证据即认定为违建的行为应予撤销


——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为负举证责任,行政机关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无相应证据,应予撤销


标签: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相应证据 


案情简介:程某为屯光镇村民,在尤溪里山有一合法建筑,2017年7月,某镇政府作出《强制拆除告知书》,认定其建筑违法,并决定强制拆除。程某对此决定不服,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镇政府对其房屋作出的“违法建筑”认定的行政行为。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的规定,本案被告没有提供证据,故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强制拆除告知书》。


实务要点: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其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依法应予以撤销。


案例索引: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7)皖1002行初29号“程天跃诉黄山市屯溪区屯光镇人民政府乡政府违法建设认定”一案,见《程天跃与黄山市屯溪区屯光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曹峰,人民陪审员李霖,人民陪审员朱秀芬),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1020)


评论行政机关无相应证据即认定为违建的行为应予撤销
最新评论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