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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程序即拆除当事人建筑系违法1
已被浏览2059次 作者:陈伯文 更新时间: 2019/01/02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二百一十一,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法锤.jpg


211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程序即拆除当事人建筑系违法


——行政机关未履行催告公告程序,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未告知陈述申辩等权利,强拆当事人建筑,强拆行为违法。


标签:责令交地|限期拆除 |强制拆除|


案情简介:应某云、应某峰系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居民,在鹿城区南汇街道旺增南巷,建有三间二层楼房。2016年6月22日,南汇街道办事处、鹿城区综合执法局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前述楼房。应某云、应某峰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南汇街道办事处、鹿城区综合执法局强拆房屋的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南汇街道办事处、鹿城区综合执法局在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亦未履行催告、公告等程序的情况下,强制拆除涉案房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属于程序违法。因此,法院判决确认强制拆除应某云、应某峰房屋的行为违法。


实务要点:行政机关拆除当事人建筑物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如果当事人经催告逾期仍未自行履行拆除义务,行政机关需要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还应当对当事人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不履行程序直接强拆是严重程序违法。


案例索引: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302行初47号“应锦云、应海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见《应锦云、应海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麻永和、人民陪审员郑黎萍、人民陪审员蔡红),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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