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二百一十二,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212政府部门拒绝公开政府信息的需在诉讼中举证说明
——政府部门拒绝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标签:信息公开| 答复形式|行政复议
案情简介:番甲、番乙在保山市龙陵县拥有合法房屋,被列入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内。龙陵县财政局于2016年11月30日收到了二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龙陵县财政局到期未按要求作出书面答复。二人认为龙陵县财政局以电话答复而未以书面答复违法,向龙陵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被驳回。二人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驳回该诉讼请求。二人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本案中,龙陵县财政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且无法证明其已履行了相应的告知行为。一审法院以龙陵县财政局的电话答复认定其对番甲、番乙拒绝提供信息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已举证的认定属于对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原一审法院行政判决第二项;并责令龙陵县财政局在收到二审判决书之日起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对二人的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实务要点: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另外,根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政府部门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案例索引: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云05行终19号“番彩茹、番彩娣财政行政管理(财政)二审行政判决书”,见《番彩茹、番彩娣财政行政管理(财政)二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李术尤,审判员,何延武,审判员,李海斌),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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