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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无法律、法规授权即作出决定,超越职权
已被浏览2661次 作者:顾建愉 更新时间: 2019/01/04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二百一十三,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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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行政机关无法律、法规授权即作出决定,超越职权


——行政机关无法律、法规授权即作出相关行政决定,且内容已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产生实际影响,该行为超越职权。


标签:适用法律|法定程序|超越职权


案情简介:尹某系雨花区黎托乡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宅基地及房屋。2017年7月25日,尹某接到长沙市雨花区黎托街道办事处送达的《危房鉴定情况告知书》,称尹某的房屋被鉴定为D级危房,并将根据《长沙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之规定,对其房屋“采取排危措施,拆除房屋,以消除安全隐患”。尹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危鉴定情况告知书》。


法院认为:原告涉案房屋所在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土地已转变为国有土地,故被告适用《长沙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对原告作出《危房鉴定情况告知书》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且被告未在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下,委托鉴定机构对原告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亦违反法定程序。同时,被告在无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在涉案告知书中作出“对该房屋采取排危措施,拆除房屋,以消除安全隐患”的决定,系超越职权的行为。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该《危房鉴定情况告知书》。

 

实务要点: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严格适用相关法律,在无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即作出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有实际影响的相关决定,系超越职权的行为。


案例索引: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尹德辉诉长沙市雨花区黎托街道办事处其他行政行为”一案,见《尹德辉诉长沙市雨花区黎托街道办事处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刘昕、代理审判员曹敏、人民陪审员廖翠),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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