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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时,您家安置人口数量算对了吗?
已被浏览2579次 作者:林玲 更新时间: 2019/01/21
关键词

在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当中,对涉及到回迁安置面积中安置人口数量的认定问题,被征收者应该认识到,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可以办理入户或分户事宜,入户或分户后的人员属于安置人口。以下结合案例对此问题予以详细解读。


拆迁时,您家安置人口数量算对了吗?


一、案情简介


2010年,北京市房山区土储分中心因项目建设需进行拆迁,王某的房屋属于拆迁范围。该户院宅在册人口共7人,包括王某的儿媳和孙女。土储分中心与王某未能达成安置协议,遂向北京市房山区住建委申请裁决。


2014年,房山区住建委作出裁决,以王某的儿媳及孙女的户籍迁入时间均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不符合此次拆迁补偿和回迁安置方案中确认安置人口的规定为由,将王某户的在册人口认定为5人。王某不服起诉,一审法院认为住建委的认定并无不当。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法院裁判


二审法院认为,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关“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入户、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的规定,王某儿媳因婚姻原因入户,其孙女因出生原因入户,不属于上述条款中规定的暂停办理入户和分户的范围,不属于因擅自办理入户而在拆迁时不予认定的范围。


同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参照《轨道交通房山线东羊庄站(南区)拆迁补偿和回迁安置方案》的规定,认定王某儿媳及孙女的入户的时间均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不符合关于安置人口确认的规定。


三、律师观点

第一、在制定“拆迁补偿方案”过程中,应当以上位法为依据,或在上位法的框架内进行细化。要充分考量方案相关条款会涉及到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同时也应避免与制定机关的上级部门下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本案中,房山区土储分中心制定的《轨道交通房山线东羊庄站(南区)拆迁补偿和回迁安置方案》就没有充分考虑到《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忽视上位法对安置人口数量已有的规定而引发纠纷,对被征收者的利益造成了损害。


第二、部分地方出于行政效率等方面的考虑,在制定拆迁方案确定安置人口数量时采取“一刀切”的方式,简单以拆迁户口冻结统计的时间节点来确定安置人口数量的做法不可取。本案中房山区土储分中心制定的方案没有顾及到婚姻、出生是人民群众生活、发展的基本需求和现象,排除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特殊情形,使得某些特殊人群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合理需求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因而行政机关在兼顾效率的同时也要结合实际情况予以考量,这样制定出的相关规定才更容易为民众所接受。


在集体土地征收当中,安置人口数量的认定直接关系到被拆迁者的财产权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准确认定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然而在实践操作中依旧存在安置人口数量的认定不准确等问题,对此实施征收拆迁工作者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而被征收者在征收过程中认为安置补偿不合理、安置面积认定不准确,我们建议您在必要的时候寻求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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