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二百三十四,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234政府实施拆迁前应与被拆人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政府在未与被拆人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时,即对被拆迁者的房屋组织实施拆迁的行为,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标签:实施拆迁|拆迁补偿协议
案情简介:叶某某在安庆市迎江区某××机场村拥有房屋,属于在征收范围内。2016年9月2日迎江区政府发出通知,要求叶某某于2016年9月4日零点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叶某某未签。2016年10月叶某某的房屋被拆除。叶某某不服,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迎江区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供的对叶某某的房屋拆迁分户摸底登记表等证据,以及叶某某向本院提供的拆迁现场照片等证据,足以证明迎江区人民政府对叶某某的房屋实施了拆迁;且迎江区人民政府在未与叶某某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时,即对叶某某的房屋组织实施拆迁,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故确认其强拆行为违法。
实务要点:政府在组织征收的过程中,既要符合实体合法,也要符合程序合法。政府在对被拆迁者的房屋组织实施拆迁行为前,应与被拆迁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同时还要满足其他程序要求,例如征收的相关文件应该公示公告。
案例索引: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8行初44号“叶贤国与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见《叶贤国与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张建平、审判员刘鑫、人民陪审员王裕),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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