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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门超越自己的职权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法
已被浏览3589次 作者:信科宇 更新时间: 2019/03/09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二百三十五,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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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行政部门超越自己的职权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法


——行政处罚只能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机关不得超越职权作出处罚否则行为违法


标签:行政处罚|职权范围|行为违法|


案情简介:因许昌市某项目的建设需要,宋某的房屋及宅基地在征收范围之内。2016年5月,半截河街道办事处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该通知认定宋某未取得相关手续,私自搭建房屋,属私搭乱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限宋某自行拆除。宋某不服该《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该《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


法院认为: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或私搭乱建的,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本案中,原告宋某被通知拆除的房屋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半截河办事处城建所作为被告许昌市东城区半截河街道办事处的内设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宋某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超越了自己的职权。但因宋某的房屋已经被强拆,故判令撤销故应确认被告对原告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这一行政行为违法。


实务要点:《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严格适用相关法律,在无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即作出处罚行为系超越职权的行为。


案例索引:禹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1081行初1号“宋莲枝与许昌市东城区半截河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判决书”,见《宋莲枝与许昌市东城区半截河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连耀辉、人民陪审员,张红英、人民陪审员,张瑞瑞),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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