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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行政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行政职权
已被浏览2428次 作者:杨青 更新时间: 2019/03/11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二百三十六,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236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行政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行政职权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履行相关职责,不得有越权、超期、不履行的行为,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标签:信息公开 |征收补偿 |举证责任


案情简介:史某的房屋位于江苏省徐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托龙山社区史庄村。因托龙山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史某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2016年11月史某与徐州高新区城中村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小组办公室)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2017年3月15日,史某向小组办公室和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以书面形式公开该征收协议。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3月17日签收,但未就史某的申请于法定期间内进行答复,史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开涉案协议书。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但其未进行答复,超过了法定的答复期限。其次,被告应当按照原告要求的书面公开形式予以公开或者作出相应的答复。被告辩称其在收到原告申请后,已通过托龙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告知原告可到征收办公室查阅涉案《征收补偿协议》,但该方式并不是法定的信息公开的形式。综上,被告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以法定的形式予以答复,行政行为违法。故判决确认被告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实务要点:国家赋予行政机关相应行政职权的同时也规定其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在相对人根据法律规定行使相关申请权的同时,行政机关应当履行作为的义务。


案例索引:江苏省徐州市(2017)苏8601行初414号“ 史轩与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见《史轩与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员朱莉,法官助理陈玉娟,书记员毛雅杰),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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