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您面临拆迁时,可能因为居住的破旧环境即将得到改善而满心期待和欢喜,也可能因为补偿不合理、谈判不理想等原因而满怀困惑和担忧。不管是何种情况,掌握些基本的拆迁法律知识对您来说是必要的也是有利的。鉴于此,也为了答谢长期以来一直支持和关注盛廷律所的广大客户,现盛廷律所特开设《以案说法》专栏,邀请本所资深律师就律所承办的典型案例和征收拆迁领域中常见的拆迁情形进行详细解读,并结合案例对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应该掌握的基本法律知识进行深入浅出的讲解。
2019,学好“拆迁法”,谁来强拆都不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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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重点】街道办无权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
【项 目】 修路拓宽
【地 区】山东潍坊
【案例背景】
赵女士的房屋位于山东省潍坊市某区某路段西侧,1998年赵女士和其丈夫购买了510平方米的土地,赵女士家的房屋是2001年自建的,房屋为2层,面积大约为500多平方米。房屋西面还有一片承包地,面积也在500多平方米左右,承包时间为三十年,这片承包地是赵女士丈夫2008年从本村村民手里买的,有买卖协议。主要用于搞养殖,栽种树木。
赵女士的土地一半属于国有一半属于集体,能够确权的是在2007年办出的285平米的国有土地产权证和299.4平方米的房产证。
2016年3月,赵女士通过拆迁人员入户发放的某路北段动迁工作公告而得知自家在征收范围内。拆迁补偿的方式只给赵女士提供了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平房700元|平方米,楼房1367元|平方米,养殖房屋为500元|平方米。但是,周边商品房价格为5000元左右|平方米,给赵女士的补偿十分低,故赵女士没有签订任何补偿协议书。2018年3月,街道办事处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认定赵女士房屋违法后,强制拆除了赵女士的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比如鸡舍、猪舍等。
赵女士对街道办做出的决定不服,为此,委托了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的王龙律师,并且对该决定提起诉讼,经律师介入,2018年11月,法院判决撤销了街道办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
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街道办以自己名义对被拆迁人的房屋作出限拆决定的情况,那么街道办到底有无权利作出限拆决定?街道办依据什么认定原本有证的房屋为违法建筑?最后法院又是怎么判的呢?且听律师如何讲解?
【本期律师】王龙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擅长:征地拆迁等行政诉讼业务; 法学功底深厚,思维方式独特。以专业的知识做专业的事,执业中坚持尽量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案件法律效果的服务理念。
执业信条:待人以诚,立世以信;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盛廷普法】
1.街道办是否有权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对于乡村规划区域,具有法定认定和处罚的职权的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不是街道办事处。
那么,根据职权法定,即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行政法原则,街道办没有法定职权。法院也是这样认定的。在赵女士的案子当中,街道办没有职权,《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不具有任何行政约束力,依法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因而,法院判决撤销该份通知书。
2.街道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认定房屋为违法建设的做法正确吗?
这是错误的。在适用法律方面,上述规定并没有赋予街道办城乡规划行政执法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第十一条规定,规划部门有认定违法建设的法定权利。这里的规划部门不包含街道办,因而,街道办认定房屋为违法建设是错误的。
3.根据法律规定,认定违建的程序有几个呢?
有十个程序。分别为:
第一、 案件来源程序
第二、 立案程序
第三、 调查取证程序
第四、 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程序
第五、 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的书面核审程序
第六、 告知程序
第七、 听取陈述申辩和复核程序
第八、 集体讨论程序
第九、 听证程序
第十、 送达程序
您要注意了,如果这10个程序没有履行完整的话,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综上,若您在遇到街道办发布通知限期拆除您的房子或者街道办认定您的家为违法建设,一定要明白街道办是没有违法建设的认定职权;其次,注意认定违法建设的程序是否齐全;最后,对于这种通知书是对当事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就强制拆除或者下发强制拆除通知书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编辑:书语
视频:大眼
审稿:芭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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