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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是两种明显的不同的诉讼标的
已被浏览2161次 作者:房蓉 更新时间: 2019/04/03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二百四十五,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245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是两种明显的不同的诉讼标的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是两种不同的诉讼标的,不存在拘束力的问题,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分别提起行政诉讼。


标签:行政赔偿|行政补偿|诉讼标的|


案情简介:2014年2月7日,程某就兴庆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提起诉讼,经西夏区人民法院和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对兴庆区政府的强拆行为确认违法。程某于2014年8月21日即向兴庆区政府申请国家赔偿,兴庆区政府迟迟不作出赔偿决定。程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行政赔偿,一二审法院以兴庆区人民政府已对拆除程某房屋事项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为由驳回起诉。程某不服,申请再审。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程某的诉讼请求是兴庆区政府赔偿其被违法强拆的房屋及室内物品损失共计1843910元,诉讼标的是行政赔偿,而程某在(2015)金行初字第14号行政案件中的诉讼请求为撤销兴庆区政府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诉讼标的为行政补偿,上述两案的诉讼标的明显不同,不存在拘束力的问题。故原一审、二审法院以程某提起不作为诉讼为生效法律裁判所羁束,裁定驳回程金萍的起诉,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裁定撤销本院(2015)银行终字第134号行政裁定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金凤区人民法院(2015)金行初字第41号行政裁定,并指令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实务要点: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主张或者否认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是法院裁判的对象。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是两种不同的诉讼标的,不存在拘束力的问题。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索引: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宁01行再1号“再审申请人程某与被申请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见《程金萍与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再审行政裁定书》(审判长范宁萍、审判员徐开前、审判员王文花),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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