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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机关以不符合受理条件驳回申请不属共同被告
已被浏览5075次 作者:杨兴艳 更新时间: 2019/04/01
关键词 程序违法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二百四十四,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244复议机关以不符合受理条件驳回申请不属共同被告


——复议机关以不符合受理条件驳回复议申请的不能作为共同被告,对此法院应释明否则审理程序违法应撤销发回重审


标签:未予释明|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案情简介:黄某等11人向某市国土局申请违法征地立案查处,该局转交给区国土局,市、区国土局均答复无违法征地和非法占地行为。黄某为此申请行政复议,某省国土资源厅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黄某对此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某省作出的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书,撤销某市国土局作出的回复,并责令其限期全面履行。


法院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案上诉人不能同时起诉郑州市国土资源局的原行政行为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的行政复议行为,一审法院未对此释明并由其作出选择,属于审理程序违法,法院判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实务要点:法院对原行政行为和行政复议行为是否一并进行审理应当进行释明,由原告作出选择,否则属于审理程序违法。


案例索引: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行终15号“黄波等11人诉郑州市国土资源局、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不履行土地行政管理法定职责一案”,见《黄波、黄百林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审判长魏丽平,审判员孙燕,审判员程雪迟),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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