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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决定应在催告履行期满后作出
已被浏览1826次 作者:吴玲君 更新时间: 2019/03/31
关键词 强制执行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二百四十三,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243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决定应在催告履行期满后作出


——行政机关可以在当事人经催告且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在催告履行期内作出则违法


标签: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催告履行期


案情简介:周某在遵义市汇川区拥有楼房一处。2016年9月23日,遵义市城乡规划局对周某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并将限期拆除决定移交汇川区人民政府强制执行。汇川区政府于2016年10月10日向周某发出催告,限周某2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2016年10月11日汇川区政府作出强制执行公告和强制执行决定,并于2016年10月27日,组织多个部门对周某楼房进行强制拆除。周某认为拆除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规定,可知强制执行决定应当在催告履行期满后作出。汇川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10月10日向原告作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限其收到该催告书2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但被告却在2016年10月11日(催告履行期内)就作出强制执行公告和强制执行决定,其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违反了前述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撤销。鉴于房屋已被拆除,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最终判决确认被告汇川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楼房的行政行为违法。


实务要点: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决定应当在当事人经催告且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时作出;在催告履行期内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行为违法。


案例索引: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周培忠诉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一案,见《周培忠与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黎光勇、审判员李永华、审判员方兵),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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