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7月26 日,盛廷律所的客户山西省晋中市某县的闫先生与政府达成了一致意见,签订了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撤回了对四个机关的起诉。此案从接案到结案,历时仅10个月,当事人便拿到了满意的拆迁补偿款。本案当事人闫先生对盛廷的赵传学、常晓慧两位承办律师给予了极高的评价。
那么这个案子有哪些特点?接受委托后律师启动了哪些诉讼程序并最终获得了政府的认可,从而为被征收人和政府搭建了一个平等协商的平台,让这个问题得以顺利解决呢?为了进一步让广大被征收人了解这个案子背后的故事,小编在此对案件进行了简要整理,并就焦点问题采访了赵传学律师。
案件基本情况:
政府强势强拆,当事人陷入被动
闫先生在晋中市某县有场地及厂房一处,并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15年,县政府称委托人前述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因县政府一直未出示任何征收批准文件,双方就补偿一事未达成一致。2017年7月4日、7月6日,前述房屋被强行拆除。
房屋被强拆之后,没有任何相关部门联系闫先生谈征地拆迁补偿的相关事宜,而县政府否认强拆事实,并且也没有任何部门承认自己为强拆主体;
闫先生报警之后,县公安局一直没有立案,也没有给闫先生出具受案回执或任何关于案件的书面答复;
并且闫先生发现有不明人员在其土地上进行项目施工建设。闫先生陷入了被动。
策划组合诉讼,追责到底
盛廷赵传学、常晓慧两位律师介入后,通过对案件反复推敲,认为本案的难点是没有人承认强拆的事实,而闫先生作为一名普通的老百姓,没有完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根本不知道如何运用自己掌握的相关材料维权。在这种十分被动的情况下,两位律师认为单个诉讼完全无法解决当事人的困境,故针对本案的特殊性设计了一整套的诉讼策略和维权方案。
首先,以起诉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为突破口;
同时申请国土局、住建局、规划局查处不明人员对闫先生的土地非法占地施工行为。
双管齐下,一方面在起诉公安局行政不作为的案件中,面对法院的审判和公安局出具的证据,县政府无法逃避实施强拆的事实。最终,被推上被告席,随时面临着强拆行为被判违法的风险;
另一方面,如律师所料,申请国土局、住建局、规划局查处不明人员对闫先生的土地非法占地施工行为无果后,随即提起了相关部门不依法履行查处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
四个诉讼合并推进,誓必追责到底。
反被动为主动,县政府应为违法行政买单
进入诉讼阶段,县政府陷入尴尬境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规定,应该依法开展征收工作。只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才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不动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根据法律规定,县人民政府的行为显然违法。政府应当是为人民服务的,且“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是政府依法行政的最基本要求,因此,政府的征收首先要满足合法这一前提,否则,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平等协商签订协议,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应被保障!
最终,经过前述一系列程序,律师成功帮助搭建起闫先生与政府的谈判平台,通过平等协调签订补偿协议获得了自己满意的补偿,和平化解了双方的诉讼纠纷。
采访实录
请问当初接这个案子的时候是一种什么局面?
赵律师:当初接这个案件的时候,闫先生的房屋已经被身份不明人员强制拆除,强拆发生之时虽然也向公安机关报警,但是公安机关也没有阻止非法强拆活动,直到房屋被全部拆除。可以说闫先生处在无房、无地、无补偿款的局面,在加上身体素质不好,可以说是雪上加霜各方面压力也非常大。
接受委托后您是如何考虑的?为什么要起诉公安局不作为?在起诉公安局不作为的同时为何还要向国土局、住建局、规划局等部门申请查处?
赵律师:由于案涉房屋已经被强拆,主体无法确定,所以首先要确定强拆的责任主体。此外,涉案地块属于县城的黄金地块,周边的房地产开发热火朝天,有商业开发之嫌,如果开发商要取得土地使用权,必然要通过招拍挂拿地,这样政府必然要首先实施征收,这是此案的案因。
由于强拆房屋当天,委托人已经报警,公安机关有责任查处违法的强拆行为,但是没有阻止,所以公安机关属于明显的不作为,也有义务说明强制拆除的主体,不然要承担败诉的后果,最终我们也是通过该程序确定了强拆的主体,为下一步强拆违法诉讼取得了有利的证据。
由于案件处理过程当中,我们发现案涉地块已经开始施工建设,我们向国土局、住建局、规划局申请违法查处,一方面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为组合诉讼埋下了伏笔。
您能否说一下,被征收人在诉讼无门的情况下,有哪些救济手段和需要注意的地方?
赵律师:我认为找准“案因”是每一件行政诉讼案件的关键,也让律师的工作有的放矢。具体的救济手段需要专业的律师根据案情分析制定,案情不一样,救济手段也不一样,代理律师需要全面分析委托人提供的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和案情,制定行之有效的诉讼策略。当然委托人也要做好最基本的取证,向律师提供一切有价值的信息,不能因为自己认为没有价值就不提供。
当事人现在的生活状况如何?
赵传学:闫先生的补偿款已经到账,心口的大石头已经落下,孩子们也开始了正常的工作,闫先生夫妇的晚年生活可以说是已经衣食无忧。
结语
财产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而房屋对于家庭观念很重的中国人来说意义重大,是人们重要的财产,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行政案件不同于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它往往是多个程序的组合,程序之间步步相连,环环相扣。像闫先生这样的房屋已经被强拆但是相关部门均不承认强拆行为是自己所为的情形下,并不代表维权无门,委托人要做好最基本的取证,以期保留一切有价值的信息,并通过寻求律师的帮助,打破僵局,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政案件想要获得令自己满意的结果,不能仅仅只关注某一个诉讼的胜利,诉讼作为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手段,有时候仅仅是为了为开展后续工作创造条件,从而在与政府协商谈判等其他程序中获得想要的结果,因而从这一层面来说,即使撤诉也是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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