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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需由县级以上政府责成后才可被强制拆除
已被浏览2044次 作者:何艳 更新时间: 2019/03/27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二百四十二,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242违法建筑需由县级以上政府责成后才可被强制拆除


——有关部门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责成之下,对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采取查封、强制拆除等行政强制措施。


标签: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超越职权    


案情简介:李某在清镇市某村拥有宅基地并在地上修建有房屋。2016年8月29日清镇住建局向李某作出限期拆除房屋的《行政处罚决定书》,9月2日清镇住建局向李某作出并送达《行政执法催告书》,9月6日清镇住建局又向李某作出《行政执法强制执行决定书》,决定强制拆除李某的房屋。11月6日李某的房屋被执行强制拆除。李某不服,遂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之规定,对违法建筑采取查封、强制拆除等强制执行行为的主体为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责成之下实施相应的行政强制行为。本案中,被告清镇住建局于2016年9月6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并于11月6日对房屋进行强制拆除,但未向本院提交其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的证据,故被告清镇住建局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因为原告房屋已被强拆拆除,故本院依法确认被告清镇住建局于2016年11月6日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实务要点: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违建的房屋,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若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作出的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行为则属于超越职权,法院可根据不同情况予以撤销或确认违法。


案例索引: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1行初33号“李明付与清镇市人民政府、清镇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一审”一案,见《李明付与清镇市人民政府、清镇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黄永福,审判员霍守明,审判员颜云,法官助理黄昂,书记员吴庭婷)载《中国文书网》(2017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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