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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拆除通知书》会对行政相对人造成实际损害
已被浏览2186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19/03/24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二百四十一,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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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限期拆除通知书》会对行政相对人造成实际损害


——《限期拆除通知书》对行政相对人增设了自行拆除等义务并产生了实际影响,其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标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撤销裁定


案情简介:张某在宣化区某镇建有养殖大棚。2016年3月15日顾家营镇政府(简称镇政府)对张某下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张某对《限期拆除通知书》不服,向宣化区政府(简称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8月15日区政府作出了维持《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行政复议决定。张某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但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张某不服,遂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本案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张某有违法违规行为,要求其在2016年3月20日前对大棚自行拆除整改到位,否则将予以强制拆除。尽管张某的大棚是由区政府组织拆除的,但《限期拆除通知书》已经对张某设定了义务,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了影响。一审法院以《限期拆除通知书》对张某的权益未造成实际损害为由驳回张某起诉属认定事实错误。故本院裁定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张某提起的诉讼。


实务要点:《限期拆除通知书》属于行政处罚,其认定相关人员或组织存在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时,已经对其增设了自行拆除整改等义务,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了影响,那么就会对其权益造成实际损害,相关人员或组织可以就《限期拆除通知书》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索引: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7行终17号“张巍巍、宣化区顾家营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一案,见《张巍巍、(原行政机关)宣化区顾家营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审判长王瑞良,审判员吴义清,代理审判员冯艳丽,书记员姚春海)载《中国文书网》(2017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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